副縣長:周龍輝韓小剛陳路招(女)朱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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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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