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開挖山體,修護坡、邊坡。是否可以在立項階段明確建設項目面積和護坡、邊坡面積?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14號)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批、供地、用地等環節,進一步落實標準控制制度。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有法定審批權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中超標準的原因、申請用地的依據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論證意見,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