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專題專欄 > 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連城縣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糾紛調解工作的職能優勢,積極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機制,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機結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大調解”體系,進一步增強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保駕護航能力。
為加強行政調解的組織領導,推進工作扎實有序開展,成立了連城縣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負責組織協調行政調解日常工作。相關行政部門成立行政調解組織的具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在本單位內依托法制等相關股室設立的行政調解組織;二是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單獨成立的調解中心;三是縣、鄉(鎮)政府成立的調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糾紛解決中心。
行政調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等原則主要受理兩大類糾紛調解:一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二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
目前,該縣已成立連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調解委員會和連城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調解委員會,其他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調解組織也已在陸續籌建中。行政調解組織的建立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推進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和新時代“三個連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