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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研究,現將《連城縣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落實。
連城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連城縣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服務企業工作,依法依規、及時有效解決企業發展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推進企業服務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在我縣注冊并在我縣生產經營的企業。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方面的問題,不納入受理范疇。
第三條 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的收集和辦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成立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工信科技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縣直單位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縣工信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工信科技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負責開展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的收集、整理和交辦、督辦等工作。
第五條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反映和提出困難問題或者投訴請求:
1.通過縣黨政主要領導服務企業接待日活動,向各級各部門報送需縣級及以上協調解決的問題。
2.通過“百名干部掛百企”幫扶服務活動,向各掛鉤幫扶干部或部門反映需縣級及以上協調解決的問題。
3.通過“政企直通車”平臺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4.通過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5.通過來電來信方式反映重點難點問題(郵箱:lcxgxj123@163.com,電話:8922208)。
6.通過其他有效渠道反映重點難點問題。
第六條 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時,第一時間與企業核實反映問題的詳細情況,摸清企業訴求,填寫《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登記單》,根據政策執行、合同履行、用地審批、用電保障、融資服務、人才服務、招工用工、項目推動、惠企政策兌現、軟環境建設等分類建立問題臺賬,按交辦程序辦理。對企業反映提出的咨詢類問題,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轉交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答復。
第七條 企業困難問題交辦審批和流程:
1.受理登記??h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種渠道報來的企業困難問題,結合辦理職責,擬定《企業反映困難問題交辦單》。
2.審批交辦??h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企業反映困難問題交辦單》呈報領導審批后,立即交承辦部門辦理。對情況清楚,只需1個部門辦理的問題,由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批后交辦;對涉及多個部門、情況比較復雜的重大問題,由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批后交辦;對特別重大事項,需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出面召集研究的,由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后,提請列入縣黨政主要領導服務企業接待日、縣營商環境聯席會研究解決。對需由市級及以上層面協調解決的困難問題,呈報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組長,按照業務主管分類,由縣直相關職能部門提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協調辦理。
第八條 原則上,一個困難問題由一個單位牽頭承辦,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按照業務歸口,確定牽頭承辦單位,其他部門為配合辦理單位。
第九條 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辦理企業困難問題交辦過程中,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召開協調推進會,各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必要時,可報送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協調。
第十條 牽頭承辦單位主要領導為問題辦理第一責任人,對承辦問題的解決負總責。牽頭承辦單位、配合辦理單位要協調聯動,明確負責辦理的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細化辦理措施,按時保質辦結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對能夠即時辦理的事項,牽頭承辦單位應在收到交辦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答復;對不能夠立即辦理的事項,應于5個工作日內先答復核實情況、解決的措施,并適時答復協調事項最新進展情況;對因法律法規、政策限制或其他因素,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向企業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牽頭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把辦理情況當面或書面答復企業,同時把辦理結果經主要領導審核后以正式文件報送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結果需用A、B、C三類標注,其中:A類為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B類為正在解決;C類為因法律法規、政策限制或其他因素,一時難以解決。
第十三條 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辦理時限要求,采取電話回詢、現場走訪等形式,逐一對交辦問題的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滿意度進行跟蹤問效,實行按單銷號。對按時完成、企業滿意的,逐個銷號;對未按時辦結的困難問題,及時發函督辦;對問題辦理不徹底、答復不規范、企業不滿意的,實行專項督辦。
第十四條 問題交辦過程中不服從調度、久拖不辦、敷衍塞責的單位和責任人,由縣效能建設中心進行通報;對交辦問題弄虛作假、失密泄密,造成惡劣影響或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工信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
附件:1.連城縣服務企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流程圖
3.企業困難問題填報單
4.企業反映困難問題登記單
5.企業反映困難問題交辦單
- 關于《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辦法(試行)》的 [2022-05-20]
- 圖解《關于印發連城縣企業反映困難問題收集和辦理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2-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