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試點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匯編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試點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匯編 | |||||||||||
|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告知 | 在擬征收土地前,應明確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并予以公開。1.擬征收土地用途;2.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3.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4.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5.擬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有關規定);6.聽證權利;〔*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救濟措施〕。 |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在實地啟動擬征收土地工作時,在村公示欄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 2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按規定確認后,調查結果予以公開。 1.征收土地勘測調查表;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 〔*土地勘測定界圖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圖件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技術處理)〕。 |
《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 3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地聽證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予以公開。按擬征收土地告知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 〔*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擬征地聽證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 4 | 征地批準文件 | 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批復文件應予以公開。 1.國務院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轉發用地批復文件; 5.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據用地批復文件,縣(市、區)人民政府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開。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方式、社會保障途徑等;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和要求; 5.救濟途徑。 |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6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登記 | 征地補償登記匯總表。 〔*征地補償登記前置與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合并進行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征地補償登記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7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開。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與支付方式; 4.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5.農業人員安置具體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7.聽證等救濟途徑;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 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8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 | 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公開。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征地聽證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9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 〔在被征地村公告欄張貼,予以公開,張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依申請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獲得支付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二)重大建設項目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投標 | 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合同訂立及備案情況、招標投標違法處罰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4號) | 信息形成20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示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信用龍巖”網站、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 | √ | √ | ||
| 2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4號) | 信息形成20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示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各級征地信息平臺 | ||||
| (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或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26號)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標段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標段編號;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0號令)、《福建省招投標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26號)、《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標段名稱、標段(包)編號、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福建省招投標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26號)、《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4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業績、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個人業績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福建省招投標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26號)、《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中標結果 | 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項目負責人、中標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 1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號令)、《福建省招投標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26號)、《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6 | 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標段編號;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號令)、《福建省招投標條例》、《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 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7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標段編號;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0號令)、《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8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標段名稱、標段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蚪K止原因、聯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0號令)、《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閩發改法規〔2018〕444號) | 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 √ | √ | ||
| 9 | 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 | √ | √ | ||
| (四)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部門和地方規章 |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開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工作計劃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重大決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需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決策前向社會公開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行政管理 | 行政強制 | 辦理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隱患管理 | 重大隱患排查、掛牌督辦及其整改情況,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等 |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應急管理 | 承擔處置主責、非敏感的應急信息,包括事故災害類預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對結果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動態信息 | 1.業務工作動態 2.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動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財政資金信息 | 1.預算、決算 2.“三公”經費 3.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等財政資金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意見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時限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政府采購信息 | 本單位采購實施情況相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辦事紀律和監督管理 | 本單位的辦事紀律,受理投訴、舉報、信訪的途徑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檢查和巡查發現安全監管監察問題 | 檢查和巡查發現的、并要求向社會公開的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五)安全生產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部門和地方規章 |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開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工作計劃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重大決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需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決策前向社會公開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行政管理 | 行政強制 | 辦理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隱患管理 | 重大隱患排查、掛牌督辦及其整改情況,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等 |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應急管理 | 承擔處置主責、非敏感的應急信息,包括事故災害類預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對結果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動態信息 | 1.業務工作動態 2.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動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辦事紀律和監督管理 | 本單位的辦事紀律,受理投訴、舉報、信訪的途徑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檢查和巡查發現安全監管監察問題 | 檢查和巡查發現的、并要求向社會公開的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六)救災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規 | 與救災有關的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部門和地方規章 | 與救災有關的部門和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開的與救災有關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工作計劃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重大決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需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決策前向社會公開決策草案、決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重大政策解讀及回應 | 1.有關重大政策的解讀及回應 2.相關熱點問題的解讀及回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通知》(國辦發〔2016〕61號) | 重大決策作出后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征集采納社會公眾意見情況 | 重大決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會公眾意見情況、采納與否情況及理由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征求意見時對外公布的時限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備災管理 | 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 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分布情況(其具體位置、創建時間、創建級別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6 | 災后救助 | 救助審定信息 | 自然災害救助(6類)的救助對象、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7 | 災害救助 | 應急管理部門審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劃撥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 | 1.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評議結果公示(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擬救助金額、監督舉報電話) 2.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確定(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救助金額、監督舉報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8 | 災后救助 |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 |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標準(居民因災倒房、損房恢復重建具體救助標準) 2.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評議結果公示(公開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擬救助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9 | 款物管理 | 捐贈款物信息 | 年度捐贈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0 | 年度款物使用情況 | 年度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等使用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1 | 工作動態 | 工作信息 | 防災減災救災其他相關動態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按進展情況及時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七)農村危房改造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部門 文件 |
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文件 | 1.文件名稱 2.文號 3.發布部門 4.發布日期 5.實施日期 6.正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機制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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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政策 解讀 |
上級政策解讀 | 1.文件名稱 2.文號 3.發布部門 4.發布日期 5.實施日期 6.正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本級政策解讀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計劃實施 | 任務分配 | 及時公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名單 |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分配結果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組織培訓 | 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文件 |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決戰決勝脫貧攻堅進一步做好農村危房改造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等級評定標準 | 農村危房等級評定相關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危房改造脫貧攻堅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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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申請條件 | 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申請條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要求 |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危房改造脫貧攻堅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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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象認定 | 危改戶認定程序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程序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認定結果 | 認定結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7 | 決策部署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等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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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年度任務實施 | 年度任務執行情況 | 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9 | 輿情收集熱點及關鍵問題回應 | 輿情收集回應 | 接受投訴咨詢建議等聯系電話通信地址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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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動回應 |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及關鍵問題等回應內容 | 及時發布信息;對涉及重大輿情的,要快速反應,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信息。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八)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公共 服務 |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 1.機構名稱; 2.開放時間; 3.機構地址; 4.聯系電話; 5.臨時停止開放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3.《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財務發〔2011〕5號) 4.《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社區(街道)文化中心免費開放工作的通知》(文財務函〔2016〕17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1.機構名稱; 2.開放時間; 3.機構地址; 4.聯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文化館服務標準》(GB T 32939-2016)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 1.活動時間; 2.活動單位; 3.活動地址; 4.聯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文化館服務標準》(GB T 32939-2016)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 1.活動時間; 2.活動單位; 3.活動地址; 4.聯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 1.培訓時間; 2.培訓單位; 3.培訓地址; 4.聯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8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6 |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 1.活動時間; 2.組織單位; 3.活動地址; 4.聯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7 | 文博單位名錄 |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博物館名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九)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法治宣傳 教育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1.法律法規資訊; 2.普法動態資訊; 3.普法講師團信息等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福建省“七五”普法規劃》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公示欄、法律服務網 | √ | √ | ||
| 2 | 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 1.轄區內法治文化陣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產品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福建省“七五”普法規劃》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公示欄、法律服務網 | √ | √ | |||
| 3 | 法律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法律服務網 | √ | √ | ||
| 4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具體地址; 2.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號碼; 3.中國法律服務網址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法律服務網 | √ | √ | ||
| (十)扶貧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規、規章 | 1.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貧領域的行政法規 2.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貧領域的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規范性文件 | 各級政府及部門涉及扶貧領域的規范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貧領域其他政策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扶貧對象 | 貧困人口識別 | 1.識別標準(國定標準、省定標準) 2.識別程序(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逐級審核) 3.識別結果(貧困戶名單、數量) |
《國務院扶貧辦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貧困人口退出 | 1.退出計劃 2.退出標準(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定標準、實現“兩不愁、三保障”) 3.退出程序(民主評議、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核實、貧困戶認可、公示公告、退出銷號) 4.退出結果(脫貧名單)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6 | 扶貧資金 |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 | 1.資金名稱 2.分配結果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資金分配結果下達15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7 | 年度計劃 | 1.年度縣級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或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含調整方案) 2.計劃安排情況(資金計劃批復文件) 3.計劃完成情況(項目建設完成、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減貧機制實現情況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8 | 精準扶貧貸款 | 1.扶貧小額信貸的貸款對象、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等情況 2.享受扶貧貼息貸款的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名稱、貸款額度、期限、貼息規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情況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當年情況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9 | 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支援資金使用情況 | 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規模、實施單位、帶貧減貧機制、績效目標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0 | 扶貧項目 | 項目庫建設 | 1.申報內容(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實施地點、資金規模和籌資方式、受益對象、績效目標、群眾參與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2.申報流程(村申報、鄉審核、縣審定) 3.申報結果(項目庫規模、項目名單)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1 | 年度計劃 | 1.項目名稱 2.實施地點 3.建設任務 4.補助標準 5.資金來源及規模 6.實施期限 7.實施單位 8.責任人 9.績效目標 10.帶貧減貧機制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2 | 項目實施 | 1.扶貧項目實施前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2.扶貧項目實施后情況(包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結果、檢查驗收結果、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3 | 監督管理 | 監督舉報 | 監督電話(12317)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十一)食品藥品監管領域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監督檢查 |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2 | 公共服務 |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3 | 食品安全應急處置 |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保障、監測預警、應急響應、熱點問題落實情況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4 |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訴舉報的途徑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5 | 食品用藥安全宣傳活動 | 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形式、活動主題和內容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十二)就業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就業信息服務 | 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 1.就業創業政策項目 2.對象范圍 3.政策申請條件 4.政策申請材料 5.辦理流程 6.辦理地點(方式) 7.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崗位信息發布 | 1.招聘單位 2.崗位要求 3.福利待遇 4.招聘流程 5.應聘方式 6.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求職信息登記 | 1.服務對象 2.提交材料 3.辦理流程 4.服務時間 5.服務地點(方式) 6.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 1.培訓項目 2.對象范圍 3.培訓內容 4.培訓課時 5.授課地點 6.補貼標準 7.報名材料 8.報名地點(方式) 9.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 職業介紹 | 1.服務內容 2.服務對象 3.提交材料 4.服務時間 5.服務地點(方式) 6.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6 | 職業指導 | 1.服務內容 2.服務對象 3.提交材料 4.服務時間 5.服務地點(方式) 6.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7 | 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 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 1.活動通知 2.活動時間 3.參與方式 4.相關材料 5.活動地址 6.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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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對就業困難人員(含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施就業援助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1.文件依據 2.對象范圍 3.申請條件 4.申請材料 5.辦理流程 6.辦理時限 7.辦理地點(方式) 8.辦理結果告知方式 9.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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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益性崗位補貼申領 | 1.文件依據 2.政策對象 3.補貼標準 4.申請條件 5.申請材料 6.辦理流程 7.辦理時限 8.辦理地點(方式) 9.辦理結果告知方式 10.咨詢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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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社會保險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社會保險登記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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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維護 | 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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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養老保險服務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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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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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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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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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養老保險服務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規;1953年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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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 | 1.事項名稱 2.事項簡述 3.辦理材料 4.辦理方式 5.辦理時限 6.結果送達 7.辦事時間 8.辦理機構及地點 9.咨詢查詢途徑 10.監督投訴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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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社會救助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綜合業務 | 政策 法規 文件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監督 檢查 |
1.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 2.社會救助投訴舉報電話 |
相關政策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3 | 最低 生活 保障 |
政策 法規 文件 |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2.《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 3.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辦事 指南 | 1.辦理事項 2.辦理條件 3.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申請材料 5.辦理流程 6.辦理時間、地點 7.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審核 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公示欄 | √ | √ | |||
| 6 | 審批 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7 | 政策 法規 文件 |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2.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 3.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115號) 4.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8 | 辦事 指南 | 1.辦理事項 2.辦理條件 3.救助供養標準 4.申請材料 5.辦理流程 6.辦理時間、地點 7.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9 | 審核 信息 |
1.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2.終止供養名單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公示欄 | √ | √ | |||
| 10 | 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 |
審批 信息 | 特困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11 | 臨時救助 | 政策 法規 文件 |
1.《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2.《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 3.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12 | 辦事 指南 | 1.辦理事項 2.辦理條件 3.救助標準 4.申請材料 5.辦理流程 6.辦理時間、地點 7.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13 | 審核 審批 信息 |
1.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名單 2.救助金額 3.救助事由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公示欄 | √ | √ | |||
| (十四)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養老服務行業管理信息 | 老年人補貼申領和發放信息 | 1.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數量 2.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審核通過數量 3.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審核通過名單 4.本行政區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發放總金額 |
1.《財政部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 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 2.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3.信息公開規定 |
每20個工作日更新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十五)戶籍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出生 登記 |
新生兒國內出生戶口登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 | 中國公民在國(境)外所生子女戶口登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 | 收養 登記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棄嬰登記戶口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4 | 公民取得《收養證》的戶口登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5 | 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注銷戶口后重新出現恢復戶口登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6 | 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長期外出(含婚嫁未遷)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恢復戶口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7 | 注銷登記 |
死亡注銷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8 | 出國(境)注銷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9 | 戶口 遷移 |
夫妻投靠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10 | 子女投靠父母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11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12 | 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間投靠落戶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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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兒媳或者女婿與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間投靠落戶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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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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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技術工人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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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留學歸國人員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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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先進個人、模范和專業技術人才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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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錄用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工作調動等原因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19 | 家屬隨軍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0 | 博士后人員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1 | 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出家人員戶口遷移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2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或更正 | 變更姓氏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3 | 變更名字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4 | 更正出生日期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5 | 變更民族成份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國公民民族成分登記管理辦法》《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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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性別變更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公安部關于公民手術變性后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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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非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8 | 暫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 | 暫住登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和福建省居住證工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29 | 居住證首次申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居住證暫行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和福建省居住證工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0 | 居住證換、補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居住證暫行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和福建省居住證工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1 | 居住證簽注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居住證暫行條例》《福建省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和福建省居住證工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2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 | 港澳臺居住證申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3 | 港澳臺居住證換、補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4 | 居民身份證管理 | 居民身份證申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5 | 居民身份證換、補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6 | 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37 | 異地申請 換、補領 居民身份證 |
1.受理部門 2.辦理條件 3.辦理流程 4.所需材料 5.辦理時限 6.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入戶/現場 | √ | √ | |||
| (十六)義務教育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招生管理 | 學校介紹 | 1.辦學性質 2.辦學地點 3.辦學規模 4.辦學基本條件 5.聯系方式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2 | 招生政策 | 1.各校招生工作實施方案 2.隨遷子女入學辦法 3.部分適齡兒童或少年延緩入學、休學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3 | 招生計劃 | 各校本年度招生計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4 | 招生范圍 | 1.招生范圍 2.學區劃分詳細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5 | 招生結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6 | 義務教育學生資助政策 | 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7 | 優待政策 | 1.軍人子女參加中考優待確認辦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 2.少數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確認辦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 3.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港澳臺籍考生中考加分確認 4.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細則 5.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細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教育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臺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等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 | √ | |||
| 8 | 教師職稱評審 | 1.評審政策 2.評審通知 3.學校擬推薦人選名單 4.評審結果 5.最終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政府網站 | 教師 | √ | |||
| (十七)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 | ||||||
| 1 | 行政備案類事項 | 生育登記服務 |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辦理依據、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結果送達、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辦理地址和時間、辦理進程、結果查詢 |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連城縣宣和鄉人民政府 | 連城縣人民政府網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