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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龍巖市金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永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5MADTKH5200
地址:福建省連城縣朋口鎮朋城村下橋背路207號
根據生態環境部下發的揚塵點位核查任務要求,2026年3月25日,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龍巖市金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核查時你公司未生產,現場核查揚塵點位3508250726。經查,揚塵點位3508250726為你公司原料堆場,現場堆存有約20萬立方米的原材料砂土,原料堆場存在未采取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情況。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6年3月25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附圖原件1份,照片(圖片)證據1組,證明現場檢查發現原料未采取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事實;
2.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證明授權委托代理人相關事項;
3.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信息;
4.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原料堆場揚塵治理相關要求。
5.2026年4月10日,對你公司廠長王明煌的調查詢問筆錄原件1份,證明該委托代理人承認違法事實;
6.2026年3月27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回證原件各1份,2026年4月10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原件1份、照片(圖片)證據1組,證明你公司已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7.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格。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钡囊幎āR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及《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表、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基準表和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中第五類(大氣污染防治類)序號28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龍連環罰告〔2026〕12號)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綜合考慮你公司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已于2026年3月27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電子)》和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至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新羅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項勇 電 話: 0597-8923817
地 址:連城縣蓮峰鎮東環北路79號 郵政編碼: 366200
龍巖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