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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工傷保險待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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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連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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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
受理后3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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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條件 |
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待遇享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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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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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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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和地址 |
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時(10月1日至來年5月31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時(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節假日除外,全年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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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路線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車到“移動公司”站下車,再前往縣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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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0597-8922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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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
0597-3322600,059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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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性質 |
公共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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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即辦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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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依據 |
"[規范性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4號) 第五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每年開展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以下簡稱長期待遇領取人員)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工作。經辦機構應在核發待遇 (含首次)時,告知長期領取待遇人員應每年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認證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經辦機構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徑和方式供長期領取待遇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第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主要通過與民政、衛生健康、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門進行信息比對,確認長期待遇領取人員的資格狀態。對于無法通過信息比對確認或通過信息比對存疑的,應采取遠程自助認證或其他方式確認或核實。 對涉嫌喪失待遇享受資格后繼續享受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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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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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跑趟次數 |
網上申請最多去窗口次數不超過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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