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名稱 |
工傷認定申請 |
|
||||||||||||||||
|
受理單位 |
連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
法定時限 |
受理后44個工作日 |
|||||||||||||||||
|
承諾時限 |
受理后15個工作日 |
|||||||||||||||||
|
承諾時限說明 |
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于事實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確,需要進一步深入工傷認定調查的工傷認定申請,在44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
|
受理條件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
|||||||||||||||||
|
申請材料 |
|
|||||||||||||||||
|
辦理流程 |
|
|||||||||||||||||
|
辦公時間和地址 |
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時(10月1日至來年5月31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時(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
|||||||||||||||||
|
乘車路線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車到“移動公司”站下車,再前往縣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 |
|||||||||||||||||
|
聯系電話 |
0597-3328181 |
|||||||||||||||||
|
投訴電話 |
0597-3322600,0597-12345 |
|||||||||||||||||
|
事項類型 |
承諾件 |
|||||||||||||||||
|
辦理條件依據 |
[法規]《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榕籍知青回榕落戶確認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
設立依據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 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
事項跑趟次數 |
網上申請最多去窗口次數不超過1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