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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工傷保險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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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連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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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
受理后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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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
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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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條件 |
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及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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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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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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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和地址 |
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時(10月1日至來年5月31日),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時(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節假日除外,全年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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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路線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車到“移動公司”站下車,再前往縣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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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0597-8922564,8929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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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
0597-3322600,059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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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性質 |
公共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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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即辦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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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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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依據 |
《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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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跑趟次數 |
網上申請最多去窗口次數不超過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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