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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修訂背景
原辦法自2017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滿五年,其施行過程中,國家政策環境出現諸多變化,行業管理也暴露出部分新問題,具體情況如下:
?。ㄒ唬┦┬协h境發生較大變化。一是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實施,其第九條明確將限制從業列為行政處罰種類,原辦法部分條款涉嫌限制從業,應該予以修訂。二是省政府對規范性文件管理提出新要求。2022年1月1日,《福建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正式實施,其中第十四條對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進行了明確規范,原辦法應作出相應的調整。三是征收實施單位備案平臺發生變化。2021年6月,征收備案系統接入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但原辦法關于征收實施單位備案的相關表述,均建立在舊的備案征收系統上,需進行修訂以便征收實施單位對照執行。四是原辦法涉及對征收實施單位年度考核的相關規定,缺少法律法規依據,不宜繼續保留。
?。ǘ┬袠I管理缺少約束手段。一是對征收實施單位變更主管部門缺少具體規定。征收實施單位變更主管部門后,原主管部門對其不再具有管理職能,其單位容易放松對在原所在地已承接征收項目的管理和推進,進而誘發信訪問題,影響和諧征收。二是對征收項目負責人變更尚無管理要求。房屋征收實行征收項目負責人工作責任制,擔負貫徹執行政策法規、項目現場管理、工作人員調配和消除征收糾紛隱患等職責,是征收項目組織實施的關鍵人物,但目前對項目負責人變更尚無具體管理要求,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主管部門難以掌握相關情況,不僅影響項目進度,而且出現信訪問題時,常因信息不對稱造成工作被動。三是對征收實施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缺少約束手段。原辦法對征收實施單位申請備案、信用評價過程弄虛作假行為,沒有具體處置規定,導致出現上述情況時,缺少必要的懲戒手段,對于群眾的舉報,處理起來棘手。
?。ㄈ┬庞迷u價缺少政策支持。一是開展信用評價尚無政策依據。2018年,行業管理部門開始探索開展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但缺少具體政策規定。住建部2022年1月下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失信懲戒原則,并對房地產等六個領域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情形作出了規范,房屋征收隸屬房地產領域,應當及時緊跟政策制定相關規定。二是信用評價結果運用缺少統一標準?,F實中,大部分市、縣(區)征收部門能夠保持征收業務的政治性和敏感性,將征收項目委托給綜合實力強、信用評價等級高的征收實施單位,但同時也存在部分市、縣(區)征收部門對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評價結果運用不夠重視,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時未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參考因素,致使一些業務素質、項目管理能力偏弱的征收實施單位承接關鍵項目或敏感項目,繼而導致后續實施過程中,諸多群眾問題不能得到很好處理,引發群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
二、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ㄒ唬┮幏恫糠钟迷~用語。一是明確專業技術培訓內容。將原辦法中“房屋征收專業技術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培訓”等描述詞匯,統一規范為“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方面專業技術培訓”,簡稱專業技術培訓。二是明確學科專業表述。將原辦法中“工程類”統一修改為與征收業務相關的“建筑工程類”,避免征收實施單位將工程類錯誤理解為工科類,繼而影響其單位招聘工作人員。
?。ǘ┬薷钠脚_描述和辦事時限。一是修改備案平臺描述,將原辦法中“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統”修改為“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與現行狀態保持一致。二是修改辦事時限。將原辦法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申請備案的時間限制取消,將延續備案由到期前30天改為60日,將信息變更由營業執照變更后10天改為30日,上述3項修改內容,均給予征收實施單位更加寬裕的辦事時限,更有利于征收實施單位靈活把握。
?。ㄈ┬薷恼魇諏嵤﹩挝粋浒笚l件。一是將原辦法規定的第一項條件“有規范的名稱”修改為“經營范圍應包含房屋征收(拆遷)業務”,單位名稱是否規范,工商注冊時已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不應再做過多要求,反而其單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包含征收(拆遷)業務,是該單位能否從事該行業的首要條件。二是刪除原辦法第五條備案材料中的第五項“征收工作人員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省廳已于2018年12月12日官網已公布取消“征收工作人員社保證明”。三是取消辦公面積和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方面的備案要求,告知性備案不宜將其列為備案前置條件。
?。ㄋ模┬薷捻椖控撠熑藯l件。行業管理中普遍發現,僅有學歷、職稱而無征收工作經驗的項目負責人,多數在貫徹法規、現場指揮、人員調度、協調溝通、工作預期研判以及糾紛處置等方面存在短板,難以勝任其崗位職責,容易導致項目進度緩慢、協調推進困難等現實問題。新辦法將原辦法規定成為項目負責人的前兩項條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工程類、經濟類中級以上職稱”,修改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2年征收工作經驗”和“建筑工程類、經濟類中級以上職稱且有2年征收工作經驗”。
(五)修改限制從業條款內容。將原辦法“上年度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本年度不得在新的房屋征收項目中,從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修改為“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咨詢、商談、協議簽訂和回遷等具體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專業技術培訓,掌握最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將原辦法項目負責人數量按征收項目面積配備,修改為按項目數量配備,征收面積較大的適當增配。刪除原辦法中關于調離崗位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征收補償具體工作的限制條款。刪除原辦法關于工作人員應當掛牌上崗和年度考核不合格3個月不得承接業務的限制條款。
(六)刪除部分條款內容。一是刪除原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對征收實施單位年度考核相關條款,年度考核缺少法律法規依據支撐。二是刪除原辦法涉及備案證書到期延續和失效相關條款,相關內容改為打分項目列入附表。三是刪除涉及屬于征收實施單位事權不宜過度干涉的條款。
?。ㄆ撸┰黾硬糠謼l款。一是增加對弄虛作假行為的約束條款。在原辦法第五條增加第三款內容“征收實施單位在申請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備案前發現的不予備案,備案后發現的撤銷備案證書,弄虛作假行為記入征收實施單位信用檔案”,并將“在申請備案、信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列入直接信用評價為C級的情形,有利于規范征收實施單位信用行為。二是增加對變更主管部門的要求條款,要求征收實施單位變更主管部門前應當與原主管部門妥善協商,不得影響已承接房屋征收項目的后續實施。三是增加對項目負責人變更的要求條款,變更項目負責人需向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報備,不得影響房屋征收項目的后續實施。四是增加信用評價相關要求。
(八)整合部分條款。一是將原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同為征收實施單位業務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整合(新辦法第八條)。二是將原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十三條同為征收實施單位日常工作的相關內容進行整合(新辦法第九條)。三是將原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同為承接業務的相關內容進行整合(新辦法第十條)。
(九)修改了附表評分標準。根據正文內容的修訂,對附表中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進行相應的刪除和增加,適當調整相應評價內容的分值及評分細則,突出行業管理的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