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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 主體不同:征收的主體是政府,尤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而補償的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其他機構或個人。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都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
00002. 目的不同:征收通常是為了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設、公共設施建設等;補償則是對被征收人因征收行為所遭受損失的彌補。
00001. 程序不同:征收需要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且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程序要求,通常是雙方協商的結果。
00001. 內容不同: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用房、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補償則突出的是補字,帶有明顯的補充性,是對損失的一種彌補。
00001. 財稅處理不同:征收補償屬于成本列支項目,在證據鏈完善的情況下,對房地產企業可以抵減增值稅銷售額、享受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同時也是契稅的計稅基礎。拆遷賠償屬于營業外支出,對房地產企業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需要作為契稅的計稅成本。
綜上所述,征收與補償在主體、目的、程序、內容以及財稅處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