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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強化物業服務市場監管,提升我省物業服務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合同。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物業服務企業(含外省入閩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的所有物業服務項目,應當按本細則規定進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工作的具體辦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選聘、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工作,協助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聘、續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交接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90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商定合同續簽事宜。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原件;
(三)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四)項目負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住宅物業服務合同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需要提供管理規約的復印件;前期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備案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需要提交臨時管理規約、規劃審批總平面圖或劃分物業管服務區域證明的復印件。
第三章 備案要求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法查處 。
第十一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辦理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本細則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事項和服務內容應當符合《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