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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城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連城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督查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連城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督查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城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6月17日
連城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督查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落到實處,提升審批效能,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辦、國辦《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關于推進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的意見》(閩委辦〔2019〕3號)、《關于推進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8〕87號)、《龍巖市貫徹〈福建省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干”優良傳統作風若干規定(試行)〉的若干措施》(巖委發〔2018〕13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督查對象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從用地預申請或立項到竣工驗收所有涉及的依申請審批服務事項(含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行政確認、內部管理、行政征收、備案、其他行政權力、監督檢查等依申請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事項)及相關的咨詢、收件、受理、審查、決定和服務各辦理環節的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階段性工作任務的牽頭單位、責任單位。
第三條 依法依紀原則。遵守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辦事。
客觀公正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處理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注重實效原則。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確保督辦事項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考核問責原則。加強跟蹤督辦,嚴肅問效問責,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違反改革規定和拒不落實改革要求的行為,以及工作不力、不配合改革、影響改革工作開展的,特別是未按時完成工作目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第四條 各部門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相關效能建設制度情況,重點是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辦理中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未按《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連政綜[2019]87號)要求貫徹落實各項改革任務、措施及工作的。
(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過程,未落實崗位責任制、辦事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責任追究制、一站式、一門式辦理和一網通辦、一口受理等相關制度的。
(三)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過程中,審批責任單位對無法解決問題未及時向該審批階段牽頭部門反饋而造成工作延誤的;各審批階段牽頭部門未主動履行牽頭職責,未及時協調解決審批責任部門提請的問題而造成工作延誤的;協辦部門未及時配合牽頭部門工作而造成工作延誤的。
(四)對經協調議定的工作不落實或不配合的。
(五)未履行上級規定工作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改革規定,影響審批服務效能的行為。
第五條 成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小組(以下簡稱督查組),由縣效能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縣發改局(審改辦)負責收集整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事項清理規范方面需進行督查的內容,其他牽頭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任務和措施落實方面需進行督查的內容,由縣發改局(審改辦)匯總報縣效能辦組織具體督查檢查工作。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通報制度。各專項工作的目標落實督查按專項工作要求進行督查,常規性工作在工作期內限時督查。督查組不定期進行督查,將督查情況書面報告縣領導、通報相關部門。其中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落實實行每周一通報。
(二)月(周、季)度督查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一月(周、季)一督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督查力度,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和措施及時落實。
(三)工作聯系制度。各承辦部門收到督查件后要明確承辦責任人,加強與督查組的聯系和溝通,接受督查組的工作安排和指導,完成整改情況及時報督查組。
(四)提醒催辦制度。督查組在督查件辦結時限前1個工作日對承辦部門進行提醒催辦,承辦部門在辦結時限內未按時上報整改結果且無合理原因的,納入考核記錄并進行一次督辦。
第七條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項擬辦。理清、分析需督查的工作內容,逐一建立工作臺賬。
(二)組織督查。督查組向相關承辦部門發出《督辦單》,明確提出工作建議或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限,并通過專項督查、約談、調研督查等多種督查方式開展具體督查工作。
(三)反饋報結。承辦部門按時反饋結果符合督查要求的,予以督查銷號;對反饋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承辦部門補辦或重新辦理。
(四)責任追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因工作環節脫節、承辦不力造成工作延誤嚴重和影響惡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結果運用:
督查結果作為各單位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措施有力、進展較快、落實較好的單位和責任人,及時給予通報表揚;對責任不落實、敷衍塞責、措施不力、進展緩慢、落實差的單位由效能督查部門進行績效扣分;對收到《督辦單》后仍未整改到位或因工作落實不力,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進行個別約談、通報批評,必要時由效能督查部門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取消該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年度績效、評先評優,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