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連城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
中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府研究同意,現將《連城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中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連城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中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加快電子商務的推廣運用,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于開展2017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7〕30號),福建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17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閩商務電商〔2017〕7號),福建省商務廳、財政廳《關于印發〈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中央財政資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閩商務電商〔2016〕10號)和福建省商務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閩商務電商〔2016〕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中央財政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我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一)定向使用原則。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示范縣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資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1.推進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
2.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
3.符合公開、公正、規范、科學運作原則;
4.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最大限度利用社會化力量,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二)公開規范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專項資金使用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范科學。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監督舉報窗口電話:市商務局0597-2600190;縣紀檢組0597-8922029;縣審計局0597-8922714。
(三)市場主體原則。按照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支持重點,對能夠市場運作的項目,實行企業投入為主,專項補助為輔。對于企業為主體建設的市場化項目,單個項目補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實際投資的30%。個別項目屬于特殊情況的,不得超過該項目實際投資的50%。
第四條 設立專項資金專戶或專賬,由縣商務局、財政局共同管理,??顚S?,共同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和重點
第五條 通過中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農村電子商務工作。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聚焦農村產品上行。支持農村產品的標準化、生產認證、品牌培育、質量追溯等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分級、包裝、預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礎設施建設;縣、鄉、村三級具有服務農村產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體系建設。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農村產品上行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二)支持縣城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和鄉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點的建設改造。重點支持在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點,拓展村級站點代收代繳、代買代賣、小額信貸、生活服務等功能,增強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可持續發展能力。公共服務中心建設要堅持實用、節約原則,資金使用比例原則上不得高于15%。
(三)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培訓。支持對政府機構、涉農企業、合作社工作人員和農民等,開展電子商務培訓。結合農村雙創和扶貧脫貧,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培訓力度,就農村產品上行開展有關網店開設、宣傳推廣、產品營銷等實操培訓,重點完善培訓后服務機制。
(四)充分利用縣城內現有各類產業園區、閑置廠房與商業化電商平臺,最大限度利用社會化資源,避免盲目建設電商產業園區和浪費資源,中央財政資金不得用于網絡交易平臺、樓堂館所建設、工作經費及購買流量支出,有關支持項目應開放共享。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申報、動態跟進、事后獎補”的方式,重點支持“一中心六體系”建設,即縣級農村電子商務公共服務中心、農村電子商務服務站體系、農村電子商務培訓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物流體系、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管理體系、農村電子商務營銷體系以及農村電子商務統計體系。重點支持內容符合《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創建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連政綜〔2018〕19號)要求。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流程
第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連城縣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良好,有獨立健全的財務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屬電商企業類型的,應入駐《福建省電子商務與服務外包統計公共服務平臺》,按國家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有關電子商務統計資料。
第八條 對于非企業為主體建設的非市場化項目或補助性項目,根據《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創建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連政綜〔2018〕19號)。由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組織項目招標和政府采購,各責任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要規范項目管理,嚴格項目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實行專戶專帳管理,自覺接受紀檢、審計、財政、商務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國家專項資金的安排將根據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情況的變化按文件要求再做相應的調整,以推動我縣農村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第九條 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收集各承辦單位(企業)提供交易或活動信息、每月項目建設進度信息和示范縣績效評價所需的相關材料及時報送給縣電商辦(咨詢服務電話:0597-8911807)。項目建設單位做到方案公開、招(投)標或專家評審等決策過程公開、地點公開、資金公開、承建單位公開、責任人(合同或協議簽訂人公開)、管理服務公開、時限要求公開、設備設施公開、內容數量公開,確保示范項目在陽光下運行。項目建設的全部資料要按相關規定歸檔備查,鼓勵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條 牽頭單位或責任單位資金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連城縣電子商務進農村中央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報告,含項目建設情況、任務目標、實際完成情況、建設成效、總投資、申請補助資金;
(二)申報項目的專家評審或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的相關材料;
(三)簽訂的項目合同書。連城縣電商辦與牽頭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及牽頭單位與項目承辦單位(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
(四)項目竣工或驗收相關材料;
(五)資金使用賬目(建立專賬)及憑證;
(六)其它基礎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其他項目有關的資質證明;
2.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3.綜合示范縣績效評價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附件材料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項目申請書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由縣商務局根據本辦法和項目進展,向縣財政部門提出撥付申請,并附相關合同及項目清單;經縣電商辦經辦人初審,縣財政局審查,縣商務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報縣農村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同意后,縣財政局根據審批意見將專項資金撥付到牽頭單位或責任單位,再由牽頭單位撥付到項目承辦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電商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實施按照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并取得相應成果。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名稱或調整預算的,由牽頭單位或責任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情況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相關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縣電商辦、財政局每年12月底前將已支持項目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省、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附相關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電商辦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