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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 > 縣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擬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鄉鎮、本部門實際,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1名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婪ù_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ǘ┥婕吧虡I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尚畔a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ǘ┯尚畔a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ㄈ┴撠煴C軐彶楣ぷ鞯臋C構提出審查意見;
?。ㄋ模┓止茴I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七條 縣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連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