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用地審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連城縣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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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用地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助推鄉村振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5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2〕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連城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連城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需要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地準入適用范圍
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于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休閑觀光旅游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土地用途可確定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以入股(聯營)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條件
申請用于入股(聯營)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及相關規劃、產業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登記,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3.涉及占用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需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審批手續。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到位,或經所有權人書面同意隨土地一同入股(聯營)流轉。隨土地一同入股(聯營)流轉的地上附著物需產權明晰,并依法登記;
5.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
6.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不得開發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及國、省市規定禁止的項目;不得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第六條 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股(聯營)的項目,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或者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規定。超過用地標準的,需開展節地評價和論證。
第七條 用地年限
參照國有建設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股(聯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八條 申請主體
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由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劃申請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手續,然后由入股(聯營)企業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申請流程
第九條 借鑒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聯營(入股)審批手續,應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前期準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達成初步的合作意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事先向縣自然資源、發改、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鄉鎮,查詢了解項目選址地塊的土地利用現狀、規劃用途、產業準入和環境準入要求等內容。涉及農用地的,應先完成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報批所需的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補充耕地指標有償調劑費、耕地占用稅,以及林地報批費等相關稅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使用入股(聯營)土地的其他單位、個人負責繳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
2.項目初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填寫入股(聯營)申請表,由鄉鎮人民政府對擬使用宗地的四至范圍、使用現狀、權屬情況、建設用途等進行初審,出具同意用地意見后轉報縣自然資源部門??h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出具規劃條件。
3.注冊公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與入股(聯營)意向企業確定股權占比,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4.編制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入股(聯營)企業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等,組織編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案。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宗地位置、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性質、作價土地價值、規劃條件、動工期限、土地作用期限、擬生產經營情況、收益分配等。村級入股(聯營)價值不得低于相應同類用途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股權權益原則上參照并不低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價折算每年的相關收益。利潤分紅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約定。
5.集體決策。入股(聯營)方案編制完成后,需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會議,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后,應對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6.用地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案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鄉鎮人民政府對入股(聯營)方案進行初審,出具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方案的意見并轉報縣自然資源部門。
7.政府批準。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流程,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專題審議,審議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8.簽訂合同和監管協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共同舉辦的企業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合同》,并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監管協議》。
9.不動產登記。入股(聯營)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后,持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用地批準文件、權籍調查成果、入股(聯營)合同、費用繳納證明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備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辦理用地確權登記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
第五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按照入股(聯營)合同約定,入股(聯營)企業根據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有關要求辦理規劃、開工、監理等有關施工手續,完工后進行工程驗收和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土地收回
第十一條 依法批準的入股(聯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滿前,原則上不得收回。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使用單位簽訂收回協議,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2.入股(聯營)企業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入股(聯營)企業發生撤銷、遷移、破產等情形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進行處置,未約定的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4.入股(聯營)的土地閑置滿兩年的,縣自然資源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5.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應當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進行處置,未約定的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依程序申請注銷入股(聯營)企業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入股(聯營)使用土地的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合同》有關條款確定的相關要求及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利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違法使用土地的,應按照合同和監管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建成投產運營后,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入股(聯營)企業應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管理工作,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的監管事項做好監督監管,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將農村集體資產轉化為私有資產,防止農村集體資產流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分紅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入股(聯營)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安全生產規定生產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施行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工作流程圖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申請表(參考文本)
3.集體建設用地入股(聯營)項目方案(范本)
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合同
5.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監管協議(參考文本)
附件1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
工作流程圖

附件2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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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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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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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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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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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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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 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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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 目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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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用 地面積 |
平方米 |
土地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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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年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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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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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四至 |
東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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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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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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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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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主體 意見 |
(適用于入股企業)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擬與合作方**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形式共同舉辦**公司,使用我村位于**的**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設,經營**項目,特申請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適用于聯營企業)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擬與合作方**以土地使用權聯營的形式共同舉辦**公司,使用我村位于**的**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設,經營**項目,特申請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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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 人民 政府 審查 意見 |
該宗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具備動工建設的基本條件。入股(聯營)企業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規劃等要求,入股(聯營)方案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符合《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用地審批辦法(試行)》要求,同意申請用地。 負責人:(簽字、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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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 資源部 門審查意見 |
經審查,用地符合《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用地審批辦法(試行)》要求,建議批準用地申請。 負責人:(簽字、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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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表格一式肆份,申請人一份、鄉鎮一份、縣自然資源部門一份。
附件3
集體建設用地入股(聯營)項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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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入股(聯營)主體
甲方(出地方):
乙方(合作方):
二、地塊基本情況
地塊位于(具體位置見用地紅線圖)。地塊為集體建設土地,面積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地塊計容建筑面積 ,容積率 ,建筑系數 ,建筑限高 。評估總地價: 萬元。
三、乙方擬生產經營情況: 。
四、入股(聯營)方式
?。ㄒ唬┍卷椖繑M采用作價入股方式(約定金額或比例)。甲方同意以所涉集體建設土地平方米入股地塊折價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地價金計算入股(聯營)份額。被入股企業根據評估總價計算的權益和合同期折算每年應固定支付給甲方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費用(股權權益)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ǘ┢谙逓槟辏ㄔ瓌t不超過20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后,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可協商續期。
五、其他約定事項
?。ㄒ唬┙ㄔO期限:該宗地建設項目應于年月日之前開工,建設期不超過36個月。
?。ǘ┮曳綉凑铡兑巹澮庖姾芬幎ǖ耐恋赜猛?、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ㄈ┦褂媚晗迣脻M前,除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的,甲方不得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后,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宗地的,至遲于屆滿前壹年向村集體提交續期申請書,除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的,甲方應當同意續期。
?。ㄋ模┖献髌髽I憑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資料及相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意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權利證書按項目整體核發,不予分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轉讓、抵押。
?。ㄎ澹└鶕哆B城縣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措施》(連政辦〔2022〕46號)精神,原則上占用質量等級8等及以上優質耕地的,應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建設用地單位屬于耕作層土壤剝離的實施單位。
附件4
合同編號: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集體建設用地方案已經甲方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經連城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宗地坐落于 ;界址為見勘測定地界圖_;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第四條 甲方以本合同項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與乙方共同新辦 企業。
第五條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雙方于交地時簽訂交地確認書:
?。ㄒ唬﹫龅仄秸_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ǘ┈F狀土地條件 。
第六條 甲方同意以所涉集體土地 平方米入股地塊折價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地價金計算入股(聯營)份額。被入股企業應根據評估總價計算的權益和合同期折算每年應固定支付給甲方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費用(股權權益)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七條 項目,本合同每年固定分紅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在相關部門辦好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后每年初2月底付清本年度一整年固定分紅(股權權益)。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將不動產登記至新辦企業名下。
第九條 乙方同意利用本合同項下土地開發建設 項目。
第十條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符合連城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用地性質 ;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不高于 平方米不低于 平方米;
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不高于 米不低于 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一條 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前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出讓人將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在扣除作價入股地價金的30%后,退還乙方其余已繳納的地價金(不計利息)。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用設施等配套項目: 。
乙方同意上述配套項目建成后,按 處理。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于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建設期不超過36個月。
第十四條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使用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本條第 項約定辦理:
?。ㄒ唬┯杉追绞栈丶w建設用地使用權;
?。ǘ┮婪ㄞk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簽訂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
第十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本合同項下宗地的,甲乙雙方同意按照連城縣相關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除非有下列情況,甲方不得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合理補償;
(二)乙方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的,連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無償收回;
?。ㄈ┮曳侥晗逎M期后投資設備等所有歸乙方,土地所有歸甲方。
第十七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至遲于屆滿前 壹 年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除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獲土地或征收土地的,甲方應當同意續期。
第十八條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費用(股權權益)。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萬分之 五 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甲乙雙方向 屬地 人民政府協調,甲方并可請求乙方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2個月內交付土地(若乙方未按時支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費用,則交地時間相應順延)。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甲乙雙方向 屬地 人民政府協調,乙方可要求甲方退還已經收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費用(股權權益),并可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同意(其他違約責任約定) 。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雙方名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自然資源局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ㄎ写砣耍? (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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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監管人: 人民政府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合同》(合同編號: )基礎上,依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案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為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入股(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協議約定的監管人對入股(聯營)合同履約過程等組織實施監管,甲方、乙方、監管人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三條 本協議項下的宗地坐落于 ,四至范圍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入股(聯營)宗地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土地用途為 。本協議項下土地其他情況以入股(聯營)合同約定為準。
第四條 為確保本協議項下宗地嚴格按照入股(聯營)合同約定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協議項下監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約定項目:
(一)規劃條件;
(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ㄈ┙坏丶伴_、竣工要求;
?。ㄋ模┞摖I分紅(入股權益)支付;
(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規定;
(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續期等規定;
?。ㄆ撸┩恋亻e置認定;
?。ò耍┢渌蟆?/p>
第五條 本協議監管期限與入股(聯營)合同中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發生變化的,監管期限也隨之相應改變。
第六條 甲方和乙方應按照入股(聯營)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并自覺配合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入股(聯營)合同和本協議所進行的監管。
第七條 監管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監管職責。在監管期限內,監管人有權對被監管人提交的情況或資料進行核查。
第八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九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協議當事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ㄒ唬┨峤恢俨梦瘑T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與入股(聯營)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當事人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調整入股(聯營)合同的,亦應簽訂補充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協議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十二條 本協議的價款、金額、面積等事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協議當事各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 份,三方當事人各執份,一份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訂日期:
- 文字解讀:《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用地審批辦法(試行)》2026-05-13
- 圖片解讀:《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用地審批辦法(試行)》2026-05-13
- 音頻解讀:《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用地審批辦法(試行)》2026-05-13
- 視頻解讀:《連城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用地審批辦法(試行)》2026-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