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6年)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司法廳 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6年)的通知》(閩司〔2025〕156號)和《龍巖市司法局 中共龍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福建省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6年)>的通知》(龍司〔2025〕4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連政規〔2025〕2號)重新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收回行政處罰權33項,賦權調整后,賦予蓮峰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權4項、賦予朋口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權85項、賦予其他15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權72項。
二、調整后涉及賦權的縣直賦權部門,應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賦權事項承接確認書,明確承接事項、職責邊界等內容,進一步明確權力下放后的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確保賦權工作順利銜接、有序運行。各鄉(鎮)和縣直有關單位要做好銜接工作,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原縣直有關賦權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執法職責已劃轉的,由劃入執法職責單位)依法履行,各鄉(鎮)不再行使,避免重復執法或出現監管真空。
三、縣直賦權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鄉(鎮)的指導,制定鄉(鎮)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編制行政執法指引和操作規程,提升基層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鄉(鎮)要加強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政執法事項收回前,原賦予鄉(鎮)的行政執法事項已作出處罰決定但未結案或已立案未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仍由原承辦鄉(鎮)繼續負責案件辦理和案卷檔案保管,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連政規〔202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連城縣收回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2.連城縣賦予蓮峰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3.連城縣賦予朋口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4.連城縣賦予其他15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連城縣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ù思鲃庸_)
附件1
連城縣收回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現實施部門 |
備注 |
|
1 |
對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 |
對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 |
對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貼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 |
對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 |
對未經批準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6 |
對未經批準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 |
對剝、削樹皮和挖樹根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 |
對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和拉直鋼筋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9 |
對在距離樹木二米以內挖土、挖坑和挖窯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0 |
對在公共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1 |
對在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內傾倒廢棄物、放木、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綠地的行為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2 |
對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3 |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14 |
對施工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15 |
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16 |
對施工單位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17 |
對動物飼養者不按照規定做好獸藥、飼料添加劑使用記錄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18 |
對水產品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水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水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19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0 |
對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處罰 |
《基礎測繪條例》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1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2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3 |
對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等的處罰 |
《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4 |
對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處罰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5 |
對在庫區內圍墾的處罰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6 |
對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處罰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7 |
對圍墾水庫或占用圍墾墾區內、外的排澇通道的處罰 |
《福建省防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8 |
對擅自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29 |
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3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1 |
對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2 |
對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3 |
對未經批準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標志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附件2
連城縣賦予蓮峰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序號 |
省目錄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部門 |
備注 |
|
1 |
33 |
對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 |
34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 |
267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4 |
268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附件3
連城縣賦予朋口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序號 |
省目錄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部門 |
備注 |
|
1 |
3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 |
5 |
對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 |
6 |
對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 |
8 |
對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第五十六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 |
9 |
對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6 |
10 |
對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第五十六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 |
11 |
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 |
12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9 |
24 |
對將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0 |
27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1 |
33 |
對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2 |
34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3 |
35 |
對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4 |
36 |
對建設施工單位超出批準用地范圍內作業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5 |
37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未封閉施工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6 |
38 |
對建設施工單位破路施工未圍遮,未設置安全標志,或未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7 |
39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廢水未經處理擅自排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8 |
40 |
對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時未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9 |
44 |
對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沒有及時運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0 |
53 |
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1 |
56 |
對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2 |
58 |
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3 |
59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4 |
60 |
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5 |
98 |
對市場主體未依法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6 |
99 |
對小餐飲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處罰 |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7 |
103 |
對小餐飲未取得登記證書的處罰 |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8 |
104 |
對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未規范佩戴口罩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9 |
109 |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30 |
131 |
對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1 |
137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2 |
141 |
對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3 |
143 |
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4 |
145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5 |
152 |
對茶葉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茶葉生產記錄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6 |
153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規載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三十一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7 |
154 |
對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8 |
155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9 |
263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0 |
158 |
對于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行為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1 |
163 |
對自走式農業機械違法載人、酒后駕駛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2 |
164 |
對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與準駕機型不符農業機械的人員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3 |
181 |
對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4 |
182 |
對炸魚、毒魚、電魚的處罰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5 |
204 |
對經營者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責任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6 |
205 |
對拒不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草原火災隱患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7 |
207 |
對未設置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8 |
209 |
對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9 |
210 |
對依法批準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0 |
211 |
對在森林禁火期間進行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1 |
212 |
對非法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常年禁火區域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2 |
213 |
對毀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標志、設施、器材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3 |
214 |
對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4 |
217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 《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5 |
224 |
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進行河道采砂的處罰 |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6 |
225 |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處罰 |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7 |
226 |
對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
《農田水利條例》第四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8 |
231 |
對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59 |
235 |
對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0 |
236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1 |
237 |
對擅自利用農村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2 |
238 |
對利用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3 |
239 |
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4 |
233 |
對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5 |
241 |
對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從事經營性車輛加水或者填塞公路邊溝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6 |
242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7 |
243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8 |
244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9 |
248 |
對造成農村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70 |
267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71 |
268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72 |
271 |
對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73 |
74 |
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資料,限期內仍不移交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4 |
75 |
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限期內未改正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5 |
76 |
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向籌備組提供或者移交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建工作所需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6 |
77 |
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7 |
78 |
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或者移交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建工作所需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8 |
79 |
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9 |
80 |
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0 |
81 |
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1 |
82 |
對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2 |
83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3 |
84 |
對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未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4 |
85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5 |
86 |
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附件4
連城縣賦予其他15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序號 |
省目錄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部門 |
備注 |
|
1 |
3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 |
5 |
對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 |
6 |
對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 |
8 |
對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第五十六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 |
9 |
對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6 |
10 |
對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第五十六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 |
11 |
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8 |
12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9 |
24 |
對將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0 |
27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1 |
33 |
對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2 |
34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3 |
35 |
對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4 |
36 |
對建設施工單位超出批準用地范圍內作業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5 |
37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未封閉施工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6 |
38 |
對建設施工單位破路施工未圍遮,未設置安全標志,或未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7 |
39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廢水未經處理擅自排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8 |
40 |
對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時未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19 |
44 |
對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沒有及時運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20 |
53 |
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1 |
56 |
對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2 |
58 |
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3 |
59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4 |
60 |
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住建局 |
|
|
25 |
98 |
對市場主體未依法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6 |
99 |
對小餐飲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登記證書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處罰 |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7 |
103 |
對小餐飲未取得登記證書的處罰 |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8 |
104 |
對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未規范佩戴口罩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29 |
109 |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
|
30 |
131 |
對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1 |
137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2 |
141 |
對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3 |
143 |
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4 |
145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5 |
152 |
對茶葉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茶葉生產記錄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6 |
153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規載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三十一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7 |
154 |
對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8 |
155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39 |
263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0 |
158 |
對于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行為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1 |
163 |
對自走式農業機械違法載人、酒后駕駛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2 |
164 |
對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與準駕機型不符農業機械的人員的行政處罰 |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3 |
181 |
對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4 |
182 |
對炸魚、毒魚、電魚的處罰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
|
45 |
204 |
對經營者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責任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6 |
205 |
對拒不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草原火災隱患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7 |
207 |
對未設置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8 |
209 |
對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處罰 |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9 |
210 |
對依法批準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0 |
211 |
對在森林禁火期間進行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1 |
212 |
對非法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常年禁火區域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2 |
213 |
對毀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標志、設施、器材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3 |
214 |
對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4 |
217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 《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5 |
224 |
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進行河道采砂的處罰 |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6 |
225 |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處罰 |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7 |
226 |
對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
《農田水利條例》第四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8 |
231 |
對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59 |
235 |
對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0 |
236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1 |
237 |
對擅自利用農村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2 |
238 |
對利用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3 |
239 |
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4 |
233 |
對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5 |
241 |
對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從事經營性車輛加水或者填塞公路邊溝行為的處罰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6 |
242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7 |
243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8 |
244 |
對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69 |
248 |
對造成農村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
|
70 |
267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71 |
268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
72 |
271 |
對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