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統籌本轄區內配售房政策、規劃和建設、分配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ㄒ唬┥暾埲隧毴〉蒙暾埖厮诳h(市、區)(以下簡稱“申請地”)戶籍滿2年(臺胞臺青須取得申請地臺灣居民居住證滿2年),或在申請地連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仍然正常;單身人員申請購買配售房的需年滿25周歲;
?。ǘ┰诒臼袩o自有房產(含住房和非居住類房屋,下同),且在申請之前2年內(含)在本市無自有房產轉移記錄;
?。ㄈ┳陨暾堉虑?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請地上一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ㄋ模┥暾埣彝コ蓡T未在本市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住房補貼等住房優惠政策;享受公租房(含租賃補貼)、單位周轉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應按規定及時騰退;公租房輪候家庭應退出公租房輪候;
?。ㄎ澹┥暾埖匾幎ǖ钠渌麠l件。
家庭成員中存在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申請配售房。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ㄒ唬┥暾堎徺I配售房的家庭,申請人可通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系統自助申請;或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鎮(街)提交申請;
?。ǘ┥暾埵芾聿块T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提交申請地住建部門發起聯審(協查)。
公安、民政、人社、教育、稅務、不動產登記等聯審(協查)部門及鎮(街)應做好信息共享、數據維護工作,各部門在37個工作日內向住建部門反饋聯審(協查)結果。
申請地住建部門根據聯審(協查)反饋結果完成審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申請資格進入輪候,并公開輪候名冊。進入輪候的家庭進行購房及房屋產權登記“鎖定”,在未退出輪候之前,不得擁有其他房產。
經審核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地住建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限內,向申請地住建部門申請復核。
第九條
?。ㄒ唬┥暾埣彝ブ鲃映蜂N申請的;
?。ǘ┥暾埣彝シ慨a、收入、戶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配售房申請條件的;
?。ㄈ┹喓蚱陂g家庭成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ㄋ模┮淹瓿蛇x房的;
?。ㄎ澹┓伞⒎ㄒ?、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申請家庭應當主動向申請地住建部門辦理退出申請。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條
新建、配建包括:
?。ㄒ唬┱_定的配售主體按年度計劃整體新建,項目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ǘ┬麻_發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三)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ㄋ模┦姓幎ǖ钠渌I建方式。
收購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閑置安置房和存量商品住房及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
第十一條
住建部門在收到項目認定申請材料后,呈報屬地政府召集發改、財政、自然資源、民政等部門(單位)對項目審核研究,符合要求的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書》。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配售房項目配售均價由配售主體進行測算,由住建部門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聯合報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第四章 配售條件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配售方案應包括配售對象、配售價格(含配售均價及一房一價)、申購條件、申購材料、配售安排、申購順序、選房規則、退出等內容。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五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ㄒ唬┥暾垥r屬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辦理退出的;
?。ǘ┮螂x婚財產分割退出共有產權滿2年的;
?。ㄈ┮蛏暾埣彝コ蓡T死亡的。
作為共有產權人的家庭成員需退出的,應在辦理變更不動產權屬證書后方可退出。
申請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配售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須在離婚滿2年后方可再次申請配售房。
第二十三條
?。ㄒ唬┵彿咳艘蚬ぷ髡{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市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ㄈ┵彿咳碎L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ㄋ模┮蛉嗣穹ㄔ簭娭茍绦械仍蛐杼幹迷撎鬃》康?;
?。ㄎ澹┥暾埲瞬捎貌m報、虛報等手段,騙購配售房的;
(六)國家、省、市規定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