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目前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主要適用法律條例是《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
那么房屋安全誰是責任人?該承擔哪些安全責任呢?
房屋安全責任須知
一、什么是危房?
危房?,即危險房屋,是指房屋結構體系中存在承重構件被評定為危險構件,導致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通常表現出以下異常現象:傾斜、裂縫和沉降。
傾 斜
裂 縫
沉 降
二、房屋安全隱患跡象
房屋垮塌前預兆
(一)房屋基礎突然沉陷、開裂并伴有地面污水溢出產生異味;
(二)承重柱、梁、板或墻體出現嚴重裂縫,并持續發展;
(三)承重柱、墻體產生過大的傾斜,梁、板下撓(彎曲)變形,木構件或連接部位嚴重腐朽或已被白蟻蛀蝕;
(四)墻體或天花板的粉刷層突然大面積剝落、脫落;門窗受擠壓產生明顯扭曲變形,玻璃發生異響碎裂現象;
(五)房屋突然發出異常的聲音,如“劈啪聲”“喳喳聲”、爆裂聲等。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款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規劃用途、設計要求和房屋性質合理使用、裝修房屋;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
(三)白蟻防治;
(四)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協助、配合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應急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發現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承重結構;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設施;
(三)擅自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間;
(五)擅自設置設施、障礙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違規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七)影響毗鄰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與施工;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承接前款規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
第五十六條
自建房用于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與經營業態要求和房屋現狀相符的整棟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經營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房屋安全鑒定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主體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十二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相關責任人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養老服務用房、交通場站、商場、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合理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經檢測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為鑒定提供必要的作業條件。
按照本條規定需要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可以依法從維修資金中列支。經濟特別困難的可以申請政府補助。
第三十九條 第二款
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相關標準,出具虛假鑒定報告。
五、房屋安全隱患處置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
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對于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維修加固施工和項目驗收。
對于依法不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出具維修加固合格意見或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復核通過,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四十九條
房屋存在局部坍塌、隨時有坍塌危險或者其他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房屋使用人拒不停止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開展房屋安全應急鑒定,依法采取下列必要的排險應急措施:
1.組織人員撤離;
2.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3.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4.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房屋;
5.對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前款房屋屬于違法建筑,應當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福建省重大安全隱患房屋有效處置細則》
的通知(閩建安〔2024〕2號)
第十一條
經排查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經危險性鑒定等級為 D級、安全性鑒定等級為 Dsu(四)級、可靠性鑒定等級為Ⅳ(四)級的,應當立即停用并疏散人員,采取硬質圍擋、增設警示標志,封閉處置排險。
第十二條
經排查判定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已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后,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房屋所有權人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屬地鄉鎮(街道)可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事后向房屋所有權人追償鑒定費用。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已經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排查結論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采取下列治理措施,避免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
(一)觀察使用: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通過巡查、監測等手段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采取修繕、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險后可以繼續使用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局部或者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拆除的房屋。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采取有效安全防護和治理措施,并根據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采取封控警示、維修加固、拆除、新建等工程措施按以下標準完成房屋安全隱患整治:
(一)采取拆除方式整治的,要及時清理場地,無雜物亂石、建筑垃圾;
(二)采取管理措施方式整治的,應設置顯著標識和圍欄,并采取封窗封門等硬隔離措施,防止人員回流;
(三)采取維修方式整治的,應因地制宜進行加固維修,解除危險;
(四)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安全隱患的整治方案,還應符合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
六、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由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委托;逾期仍不委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相關標準,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不履行危險房屋治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履行,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出租、使用危險房屋的,由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產停業,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29號)
第二十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29號)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29號)
第二十五條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姓安居無小事
房屋安全是大事
危房不進人
人不進危房
這些知識點請謹記
如遇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可到當地屬地人民政府反映,或到連城縣住建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