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 | 設定依據 | 事項類型 | 責任股室(單位) | 行使層級 | 備注 |
| 1 | 封閉公共飲用水源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疾病預防控制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2 | 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3 | 強制消毒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疾病預防控制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4 | 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醫政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5 | 采取強制檢疫措施 |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254號) 第十條 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 、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 以及拒絕檢查和衛生處理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交通工具、??繄鏊拔镔Y,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檢疫措施;必要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部門予以協助。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6 | 依法采取強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2004年衛生部、交通部令第2號)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繄鏊?、乘運人員、運輸貨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疾病預防控制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7 |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
《職業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8 | 封閉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強制措施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2015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 9 | 停止供水強制措施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201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修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
行政強制 | 行政審批股(綜合監督股)、縣衛生監督所 | 縣級 | 委托事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