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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2012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4號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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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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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的:(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將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 (五)在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將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 (五)在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
1.違反五十條規定情形1項行為的; |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違反五十條規定情形2項行為的; |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3.違反五十條規定情形3項及以上行為的; |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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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阻擾、抗拒執法的或不按照要求及時提供被檢查資料; (2)牟取不正當利益超過10000元以上的; (3)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2 | 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 | 第五十四條 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逾期不改的,仍擅自使用抗菌藥物給5人以下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 | 處5000元的罰款。 | |||
| 逾期不改的,仍擅自使用抗菌藥物給5人以上10人以下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 | 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逾期不改的,仍擅自使用抗菌藥物給10人以上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 | 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