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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05年8月3日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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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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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
第七十二條 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
1.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2.有上述情形之一項,逾期不改正的 | 處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罰款。 | |||
| 3.有上述情形之二項,逾期不改正的 | 處7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4.情節嚴重的 | 吊銷印鑒卡。 | |||
| 2 |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首次發現; | 給予警告,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 |
| 2.曾因相同問題被處罰過一次或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存在明顯過錯的; | 給予警告,暫停執業9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
| 3.曾因相同問題被處罰二次以上或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事故; | 給予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 |||
| 4.構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機關。 | |||
| 3 |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 | 第七十五條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許可證明文件。 | 1.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 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 |
| 2.已使用且造成一定影響的; | 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
| 3.已使用且造成嚴重影響或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
| 4 | 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 | 第八十條 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 1.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 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2.情節嚴重的,但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全部追回的; | 處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不力,或者沒有全部追回的。 | 處以7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5 | 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有違法所得的 | 第八十一條 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有違法所得,沒有導致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 |
| 2.有違法所得,并導致少量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3.有違法所得,并導致數量較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 5 | 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有違法所得的 | 第八十一條 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有違法所得,并導致數量較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導致管理失控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5.沒有違法所得,沒有導致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 | |||
| 6.沒有違法所得,導致少量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7.沒有違法所得,導致數量較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8.沒有違法所得,導致數量較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導致管理失控的; | 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處5萬元的罰款。 | |||
| 9.構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機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