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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 (2007年2月14日衛生部令第53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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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 1 |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 |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相關法條: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
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并參照其細化標準進行自由裁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