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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2018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1號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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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 1 |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 |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 | 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2.因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 | 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9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
| 3.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2 |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 |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臨床應用時間不足1個月;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罰款。 |
| 2.臨床應用時間1到6個月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
| 3.臨床應用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 |||
| 4.臨床應用時間1年以上的;1年內因違反本條款受到行政處罰再次發生相同違法行為的;造成患者死亡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5.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3 | 有關醫務人員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 |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有關醫務人員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 | 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的執業活動。 |
| 2.造成患者十級以上五級以下傷殘或者三級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造成患者五級以上一級以下傷殘或者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同等責任的;造成患者死亡、一級傷殘或者一級醫療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3.造成患者五級以上一級以下傷殘或者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的;造成患者死亡、一級傷殘或者一級醫療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或主要責任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9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
| 4.造成患者死亡或一級傷殘,并負完全責任的;造成一級醫療事故,并負完全責任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 |||
| 5.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4 | 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1.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被發現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5 | 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
1.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6 | 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末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的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末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
1.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等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7 | 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接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接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
1.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造成嚴重后果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8 | 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
1.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9 | 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
1.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0 | 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
1.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1 | 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1.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2.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 3.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2 | 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 | 第四十八條 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首次發現醫學會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能及時糾正,并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學會和有關鑒定人員暫停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 |
| 2.再次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學會和有關鑒定人員暫停10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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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1)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造成患者死亡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2)曾因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多次受過行政處罰,又再次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 (3)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對醫學會沒收違法所得,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對有關鑒定人員責令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 | |||
| 4.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3 | 尸檢機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 | 第四十九條 尸檢機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尸檢機構和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尸檢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尸檢機構和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尸檢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首次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能及時糾正,并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 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 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尸檢業務;對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尸檢業務。 |
| 2.首次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 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尸檢業務;對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尸檢業務。 | |||
| 3.發現 2 次以上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或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9個月以上1年以下尸檢業務;對有關尸檢專業人員責令暫停9個月以上1年以下尸檢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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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述情況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1)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2)出具虛假尸檢報告拒不整改的; (3)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對尸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撤銷該尸檢機構和有關尸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尸檢資格。 | |||
| 5.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