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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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2003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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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 1 | 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 |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 1.有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或者重復使用衛生材料之一種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
| 2.有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或者重復使用衛生材料之一種違法行為的,不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或未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600元以下罰款, | |||
| 3.有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或者重復使用衛生材料之二種以上違法行為;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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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1)在二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已受過二次行政處罰的; (2)阻擾、抗拒執法的,包括不按照要求及時提供被檢查資料和故意破壞檢查前醫療執業現場的; (3)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企圖采用行賄等非法手段干擾監督執法工作的; (5)給患者造成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傷害,參照原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6)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1000元罰款,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 |||
| 2 |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 |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2.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3.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 4.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5.違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
| 6.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