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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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2016年4月17日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會議審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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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 1 |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已進行健康檢查,未領取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違法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進。 |
| 2.集中式供水單位有以上違法行為的; |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并按每人次300元處以罰款,最多不超過1000元。 | |||
| 3.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調離,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2 |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
1.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但已主動在改違法行為,無違法后果的; |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進。 |
| 2.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以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 3.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且拒不改進的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影響供水水質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對市政供水單位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它集中式供水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 3 | 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 1.有上述違法行為,查處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且能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無違法后果的; |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進。 |
| 2.有上述違法行為,查處貨值金額1000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責令改進,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 3.有上述違法行為,查處貨值金額5000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責令改進,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 4.有上述違法行為,查處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 | 責令改進,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