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不包含各級政府財政供養的國家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農民身份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確定。
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一是中央補貼常規機具,有75個品目從《2024-2026年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155個品目中 (以下簡稱155個品目)選取適合福建農業生產使用、事關國家 重大戰略實施等相關機具。二是省級補貼機具,有26個品目為福建特色農業發展需要但又不在155個品目內的機具。機庫建設按照《福建省機庫補貼實施辦法》,繼續給予補助。
三、補貼機具資質要求
申請補貼的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且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四、補貼標準
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按規定制定公布各類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對同一檔次農機按統一標準給予定額補貼。
五、補貼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一)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 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對其購置 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省內農機經銷企業按照購機補貼行為規范參與政策實施。存在股權等關聯關系的農機生產企業、農機經銷企業、購機者之間發生交易的,應及時向縣農業農村局報備。
(二)自愿提出申請。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向機具使用地縣農業農村部門自主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證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和營業執照)、股權證等復印件,購機稅控發票、銀行卡(農民原則上提供福建省社會保障卡,經營組織應提供對公銀行賬號)等資料;(2)非本縣域購機者需提供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協議、或鄉鎮或村出具在當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3)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需提供行駛證。已享受過中央或省級財政資金補貼補助的機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級資金購機補貼,購機者不得再提出補貼申請。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購機者應在購機當年或第2年提出補貼申請,逾期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購機者自愿放棄補貼申請。
(三)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到縣農業農村局簽字確認補貼申請并簽署告知承諾書,通過手機APP提出補貼申請的購機者,要在一個月內簽字確認補貼申請,逾期未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予以作廢,縣農業農村局按照先申請先受理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辦理服務系統辦理補貼申請,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農業農村局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 廳《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農辦機〔2019〕 7號)及縣級補貼機具核驗制度等要求,于1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申請資料形式審核、完成單臺總補貼額5000元以上機具及牌證管理機具等重點機具逐臺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審驗完成后,通過縣購機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示補貼申請信息5個工作日。非重點機具(除重點機具外補貼機具)實行抽查核驗,根據實際在補貼資金兌付前或兌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驗。對拖拉機等機具繼續實行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進行核驗的操作方式,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單臺補貼額5000元以上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機具核驗和補貼兌付。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農業農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h財政局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的審核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以現金方式兌付補貼資金。
(六)公開并留存資料。補貼資金兌付后,縣農業農村局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等信息錄入到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平臺、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和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財政資金上報系統,并通過縣購機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上級檢查。對補貼申請材料、補貼機具核驗材料、補貼資金兌付材料等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5年。
五、連城縣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網址:
http://www.591papa.com/xxgk/njhxx/njgzbt/
六、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咨詢電話:8933268,政策投訴舉報電話:8933268,補貼機具質量投訴電話:89332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