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連城縣三華淡水養殖場
經營者:鄭徽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5MA346GWP0M
地址:連城縣北團鎮下江村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檢查當天你養殖場正常經營,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技術人員在你養殖場經營者鄭徽清陪同下,對你養殖場廢水總排口的外排廢水現場采取水樣。根據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連環監測[2026]第14號)顯示,你養殖場廢水總排口主要污染物總氮濃度為5.18mg/L,超過《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5/2160—2023)表1中鰻鱺工廠化養殖一級標準(總氮排放限值為5mg/L)的0.036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6年3月11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現場檢查時的情況。
2.2026年3月11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采樣記錄表復印件1份,2026年3月24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連環監測[2026]第14號)1份,證明你養殖場外排廢水超標情況。
3.2026年3月26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檢測結果告知書(閩龍連環檢告〔2025〕006號)1份及送達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監測報告送達及檢測結果告知情況。
4.2026年3月26日、4月21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分別對該養殖場管理人員王達和經營者鄭徽清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你養殖場承認違法事實。
5.2026年3月26日、4月21日該養殖場經營者鄭徽清和管理人員王達分別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該養殖場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養殖場及相關人員情況。
6.2026年3月26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1份、3月30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你養殖場已完成整改情況。
7.2026年3月30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采樣記錄表復印件1份,4月3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連環監測[2026]第16號)1份,證明你養殖場經整改后外排廢水已達標排放情況。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
你養殖場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āR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三)水污染防治類-序號2的規定。
鑒于你養殖場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初次違法,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僅有一項總氮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并在次日內完成改正,根據2026年4月3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連環監測[2026]第16號)顯示,你養殖場外排廢水達標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一款“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附件2《福建省生態環境系統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處罰”的規定。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龍連環不罰事告〔2026〕0000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對你養殖場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學習;
2.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加強環保管理,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
聯系人:項勇 電 話: 0597-8923817
地 址:連城縣蓮峰鎮東環北路79號 郵政編碼: 366200
龍巖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