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連城縣泓達養豬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報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3508250687971836
經營地址:連城縣林坊鎮橫坑村長源垅
我局于 2026年 4月20日對你養豬專業合作社進行調查,發現你養豬專業合作社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連城縣泓達養豬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養豬專業合作社為連城縣人民政府生豬保留養殖場,核定存欄1440頭,建有一套養殖廢水處理設施,養殖廢水通過PVC管進入儲液收集池,通過干濕分離-沼氣-曝氣-生化塘處理后資源化利用。檢查時你養豬專業合作社處于經營狀態,執法人員發現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最后一級生化塘設有一根白色PVC管排水口,現場檢查時白色PVC管口無廢水外排,在白色PVC管排水口下方排水溝有污水排放痕跡。下方排水溝的水可流入林坊鎮橫坑小溪,并最終匯流至文川河。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無要求設置廢水排污口,登記內容顯示廢水不外排。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6年4月20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附圖1份、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對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檢查時的相關情況;
2.2026年4月20日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林報輝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1份,證明其是環境違法主體;
3.2026年4月20日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和排污登記表1份,證明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排污登記情況。
4.2026年4月22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對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報輝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承認違法事實;
5.2026年5月6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后督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你養豬專業合作社的整改完成情況。
你養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钡囊幎ā?/p>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4年修訂版)-(三)水污染防治類-序號6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龍連環罰告〔2026〕14號)告知你養豬專業合作社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養豬專業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書,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綜合考慮你養豬專業合作社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對你養豬專業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養豬專業合作社處人民幣貳萬肆仟元(¥24000.00)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電子)》和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至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養豬專業合作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新羅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項勇 電 話: 0597-8923817
地 址:連城縣蓮峰鎮東環北路79號 郵政編碼: 366200
龍巖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