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連城縣文亨億畝園食品廠
經營者:羅芳芬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50825MABRGJCG8W
經營地址:連城縣文亨鎮亨明村上矸路1-6號
我局于 2026年 3月9日對你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連城縣文亨億畝園食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你廠的應急池東側有一排水口,排水口有水排放,外排水經排水溝自西向東排入下方文川河支流(亨明溪),最終匯流至文川河。
根據2026年3月16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連環監測[2026]第09號)的監測結果顯示,你廠應急池排水口水樣COD濃度為271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COD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00mg/L)的1.71倍;氨氮濃度為20.1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氨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mg/L)的0.34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6年3月9日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現場檢查時的情況;
2.2026年3月9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采樣記錄表復印件1份,2026年3月16日龍巖市連城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連環監測[2026]第09號)1份,證明你廠外排廢水采樣監測情況;
3.2026年3月16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閩龍連環責改〔2026〕3號)1份及送達回證,證明你廠違法行為情況;
4.2026年3月16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檢測結果告知書(閩龍連環檢告〔2026〕003號)1份及送達回證、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監測監測報告送達及檢測結果告知情況;
5.2026年3月16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廠現場管理負責人林華標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廠承認違法事實。
6. 2026年3月9日你廠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2026年3月16日你廠現場管理負責人林華標、經營者羅芳芬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你廠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廠及相關人員情況。
7.2026年3月24日龍巖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圖片)1組,證明你廠的已完成整改的情況。
你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焙汀陡=ㄊ∩鷳B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三)水污染防治類-序號2的規定。我局于2026年4月2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龍連環罰告〔2026〕4號)告知你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綜合考慮你廠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廠處人民幣壹拾壹萬捌仟元(¥118000)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電子)》和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至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新羅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項勇 電 話: 0597-8923817
地 址:連城縣蓮峰鎮東環北路79號 郵政編碼: 366200
龍巖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