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木業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木制品膠合板砂光工藝過程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八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
【專家評析】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八項,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木業有限公司木制品膠合板砂光工藝過程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屬于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