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承擔領導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干預統計工作:
(一)自行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
?。ǘ娏睢⑹谝?、指使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ㄈ┮匀魏畏绞礁蓴_、限制、阻礙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對統計督察、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進行過問打探或者請托說情、插手干預的;
?。ㄋ模┢渌深A統計工作、妨礙統計職權獨立行使的行為。
第四條 統計人員應當及時、全面、如實記錄報告領導干部干預統計工作事項,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無法及時記錄報告的,應當于影響因素消除后15日內補充記錄報告。
通過手機短信、QQ、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干預的,保留有關信息截圖作為證據;以口頭方式實施干預的,同時記錄發生場所、在場人員等情況作為取證輔助依據;以語音通話方式實施干預的,記錄通話時間、內容、在場人員等情況作為取證輔助依據。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工作信息網設置相關欄目接收干預記錄信息。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具體負責干預記錄信息的管理,并對相關問題線索依規依紀依法及時研判處理。
第六條 統計人員如實記錄報告領導干部干預統計工作的,應當予以保護。
對如實記錄報告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對干預行為進行過拒絕、抵制但仍被迫參與統計造假活動的,如果相關人員進行了如實記錄報告,將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對其從輕、減輕提出處分處理建議;如果未進行記錄報告或未如實記錄報告的,將一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建立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的辦法》(國統字〔2017〕183號)和《關于認真做好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臺賬填報工作的通知》(國統字〔2018〕114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統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