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城縣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事項清單(2026版) | ||||||||
| 序號 | 惠企事項 | 政策內容 | 享受主體 | 政策依據 | 政策級別 | 政策類別 | 責任單位 | 備注 |
| 1 | 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 60%返還。 | 參保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 20%的。 |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24〕56號) | 省級 | 財政補貼 | 省人社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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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強化人工智能技術賦能。 | 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工智能企業申報省級人工智能普惠算力服務補助,市級再給予省級補助金額的50%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5萬元。每年評選發布一批市級AI工業領域典型應用場景,每個場景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 企業 | 《龍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龍工信〔2025〕24號) | 市級 | 財政補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
該政策所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適用年限為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止。 |
| 3 | 強化數字化服務能力 | 擇優評選一批服務企業數量多、服務質量優的數字化服務商,每家服務商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擇優評選一批市級優秀“小快輕準”產品或解決方案,每個產品或解決方案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 | 企業 | 《龍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龍工信〔2025〕24號) | 市級 | 財政補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 該政策所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適用年限為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4 | 打造市級優秀改造企業 | 對遴選為市級優秀改造的企業,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 | 企業 | 《龍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龍工信〔2025〕24號) | 市級 | 財政補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
該政策所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適用年限為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5 |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增值稅優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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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扣減增值稅優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 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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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扣減增值稅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 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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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增值稅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 脫貧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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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殘疾人專用物品免征增值稅優惠 |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的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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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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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財稅〔2016〕5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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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增值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隨軍家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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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軍轉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增值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軍隊轉業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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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免征增值稅 |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新開辦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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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企業安置軍轉干部免征增值稅 |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 新開辦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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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家政服務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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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符合條件的非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增值稅 |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與家政服務員、接受家政服務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務行為簽訂三方協議;(二)向家政服務員發放勞動報酬,并對家政服務員進行培訓管理;(三)通過建立業務管理系統對家政服務員進行登記管理。 | 非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延續實施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 2026 年第 7 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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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 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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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蔬菜免征增值稅 |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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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 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 其他糧食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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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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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稅 | 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稅。 | 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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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供熱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 2027年供暖期結束前,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 供熱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3年第5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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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 醫療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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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萍膊》乐握荆ㄋ骷壵e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不包括營利性美容醫療機構。 | ||||||||
|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 ||||||||
| 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政策。 | ||||||||
| 25 | 社區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 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延續實施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等六部門公告 2026 年第 7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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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社區家政服務免征增值稅 | 提供社區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延續實施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等六部門公告 2026 年第 7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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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 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 托兒所、幼兒園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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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 養老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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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 殘疾人福利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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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殯葬服務免征增值稅 | 殯葬服務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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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 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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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增值稅 |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 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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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 |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 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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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住房租賃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征收增值稅 |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 住房租賃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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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
| 35 | 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 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 保險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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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法律援助人員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 | 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 | 法律援助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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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 醫療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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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抗艾滋病藥品免征增值稅優惠 | 2027年12月31日前,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對衛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3年第62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 2021-2030 年抗艾滋病病毒藥物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3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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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血站免征增值稅優惠 | 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 血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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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發布第二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0年第39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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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社區托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 提供社區托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延續實施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等 公告 2026 年第 7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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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婚姻介紹服務免征增值稅 | 婚姻介紹服務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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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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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4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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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 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 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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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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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 |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 |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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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社?;饡?、社?;鹜顿Y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 社?;饡?、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鹜顿Y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 社保基金會、社?;鹜顿Y管理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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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社?;饡B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 社?;饡?、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 社?;饡?、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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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儲備大豆免征增值稅 | 儲備大豆免征增值稅。 |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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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減半征收掛車車輛購置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繼續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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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 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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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100萬以下)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金融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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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1000萬以下)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金融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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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 年第 18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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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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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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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免征增值稅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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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 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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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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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已使用固定資產減征增值稅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納稅人(不含自然人)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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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銷售舊貨(不含二手車經銷)、已使用固定資產減征增值稅 |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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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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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統借統還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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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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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計算應納增值稅 |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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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 ||||||||
| 67 |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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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 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 學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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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高校學生食堂餐飲服務收入、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 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高校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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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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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 古舊圖書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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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提供文化體育服務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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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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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本公告所述“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 科普單位、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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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 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 | 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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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 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1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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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轉制文化企業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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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國家助學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國家助學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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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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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 |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為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進口的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文獻、報刊及其他資料(包括只讀光盤、縮微平片、膠卷、地球資源衛星照片、科技和教學聲像制品)免征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 | 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出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銷售給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銷售進口圖書享受免征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 “十五五” 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7 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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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增值稅優惠 | 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 |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33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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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免征增值稅 | 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免征增值稅。 | 文化事業單位 | 《關于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號)、《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 2024 年第 20 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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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農業生產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征稅具體范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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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農民專業合作社免征增值稅 |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 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征稅具體范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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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 農膜、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等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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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 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在國內環節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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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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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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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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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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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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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 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 | 農村電管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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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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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農戶小額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 | 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金融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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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農戶、小微企業等融資擔保、再擔保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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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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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月(季)銷售額小于10(30)萬元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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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節能環保電池免征消費稅 | 節能環保電池免征消費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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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節能環保涂料免征消費稅 | 節能環保涂料免征消費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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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廢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 廢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 生物柴油生產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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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用廢礦物油生產的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 用廢礦物油生產的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9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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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生產成品油過程中消耗的自產成品油部分免征消費稅 | 生產成品油過程中消耗的自產成品油部分免征消費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98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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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產品免征消費稅 | 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產品免征消費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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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用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 | 用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費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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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產品退稅 | 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 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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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黃金交易免征增值稅 | 對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單位或客戶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賣出方會員單位或客戶銷售標準黃金時,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配售出口黃金有關稅收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5 年第 11 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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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社會團體會費免征增值稅優惠 |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 | 社會團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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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2025 年 8 月 8 日前已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國債等債券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5 年第 4 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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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適用財稅〔2016〕70號文件規定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增值稅優惠 | 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1)同業存款。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2)同業借款。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3)同業代付。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付款,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4)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5)持有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6)同業存單。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免征增值稅。 | 金融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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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鐵路貨車修理免征增值稅 |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車修理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54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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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適用財稅〔2016〕46號文件規定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增值稅優惠 | 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1)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2)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免征增值稅。 | 金融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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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人民銀行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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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優惠 | 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銷售的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 |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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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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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城市維護建設稅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退役士兵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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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扣減城市維護建設稅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 招用退役士兵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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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城市維護建設稅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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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扣減城市維護建設稅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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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 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 | 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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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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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鑒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性組織,又屬于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血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6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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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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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三年房產稅 |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 營利性醫療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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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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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向個人出租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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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 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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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 |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 | 公共租賃住房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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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向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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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向個人出租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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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征收房產稅 |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孔赓U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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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機構免征房產稅 |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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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鐵路運輸企業免征房產稅 | 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 | 鐵路運輸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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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免征房產稅 | 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 鐵路運輸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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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 | 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2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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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免征房產稅優惠 | 1.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 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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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房管部門經租非營業用房免征房產稅 | 對房管部門經租的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 房管部門 | ((87)財稅地字第03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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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 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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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對開發商建造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印花稅免征 |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 開發商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 2023 年第 70 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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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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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 |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 |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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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對公共租賃住房雙方免征租賃協議印花稅 | 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 公共租賃住房雙方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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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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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財產所有權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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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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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非營利性醫療,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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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3年內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 營利性醫療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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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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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 商品住房開發單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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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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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 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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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 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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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機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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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落實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繳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 納稅人 |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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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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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居民供熱使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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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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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單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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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鑒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性組織,又屬于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血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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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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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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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 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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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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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社會福利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社會福利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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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耕地占用稅困難性減免 |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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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醫療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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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 |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 |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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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稅 | 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 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才》(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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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 |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 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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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 ||||||||
| 169 | 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 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 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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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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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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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個體工商戶印花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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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小型微利企業印花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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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源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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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個體工商戶資源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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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小型微利企業資源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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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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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個體工商戶維護建設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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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小型微利企業維護建設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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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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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個體工商戶房產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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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小型微利企業房產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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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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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個體工商戶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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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小型微利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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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耕地占用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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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個體工商戶耕地占用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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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小型微利企業耕地占用稅減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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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 |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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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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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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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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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基建工地臨時性房屋免征房產稅 | 凡是基建工地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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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大修停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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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 納稅人 |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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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 電力行業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 火電廠 | 《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3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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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物流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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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 企業搬遷原場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 企業 |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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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 企業 |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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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企業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企業房改房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應稅單位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將住房出售給職工并按規定進行核銷賬務處理后,住房用地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個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現行政策執行。 | 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改房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44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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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 廠區外未加隔離的企業鐵路專用線用地、公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 企業鐵路 |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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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 納稅人 |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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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1)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2)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3)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 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6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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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 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納稅人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1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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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企業整體改制,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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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 企業合并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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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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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單位、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 國家 | 支持實體經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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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 | 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 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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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印花稅 | 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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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 | 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 | 劃入方 | 《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鸸ぷ鞯耐ㄖ罚ㄘ斮Y〔2019〕49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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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時的印花稅優惠 |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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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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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 為支持高校辦學,優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務,現就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 高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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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書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 財產所有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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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高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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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 財產所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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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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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學校、幼兒園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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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房產免征房產稅 |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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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 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 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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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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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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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農村宅基地減征耕地占用稅 |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農村居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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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 農村住房搬遷免征耕地占用稅 |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 農村居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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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 農村飲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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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 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征資源稅 | 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 煤礦開采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6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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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 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 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 礦產開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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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減免資源稅 |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減征資源稅 | 開采或者生產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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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 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 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 稠油、高凝油生產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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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 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 煤炭開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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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減征資源稅 | 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 礦產開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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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 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 開采原油、天然氣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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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資源稅 |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 開采原油、天然氣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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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減征資源稅 | 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 資源開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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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 頁巖氣減征資源稅 | 為促進頁巖氣開發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氣供給,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繼續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 資源開采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頁巖氣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6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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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 開采低品位礦減免資源稅 |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 資源開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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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 水深超過900米的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 對水深超過900米的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 水深超過900米的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超深水油氣免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22〕34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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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 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89)國稅地字第7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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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核電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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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核電站部分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核電站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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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征車船稅 |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 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企業和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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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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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 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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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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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 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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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征環境保護稅 |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 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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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征環境保護稅 |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 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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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 體育館減免房產稅 | 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向社會開放,用于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 符合條件的體育館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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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
| 250 | 地下建筑減征房產稅 |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工業用途以房屋原價的 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用途以房屋原價的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福建省的減除比例按25%執行。 | 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閩財稅〔2006〕10 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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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 ||||||||
| 251 | 司法部門所屬監獄等房產免征房產稅 |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 | 司法部門所屬監獄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87)財稅地字第021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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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勞教單位的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免征房產稅 | 勞教單位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87)財稅地字第029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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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免征房產稅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不屬于工商部門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但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00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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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金融機構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 | 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 | 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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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 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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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1)向社會開放,用于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2)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3)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 ||||||||
| 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
| 256 |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的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 免稅單位 |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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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 地下建筑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地下建筑用地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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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 勞改勞教單位相關用地免土地稅 |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 勞改勞教單位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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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稅;凡是生產經營用地,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管教或生活用地與生產經營用地不能劃分開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 ||||||||
| (3)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生產設施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 ||||||||
| 259 | 金融機構抵債不動產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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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 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 港口的碼頭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2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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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 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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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船免征車船稅 |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 擁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船的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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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免征車船稅 |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 擁有軍隊、武警專用車船的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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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 | 警用車船免征車船稅 | 警用車船免征車船稅 | 擁有警用車船的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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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 軍事設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軍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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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6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征耕地占用稅 |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 水利工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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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 | 交通運輸設施占用耕地減征耕地占用稅 |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 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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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 | 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免征印花稅 | 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 運輸行李、包裹的企業和個人 |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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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9 | 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 證券投資基金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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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 | 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 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 發行單位 | 《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2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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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特殊貨運憑證免征印花稅 | 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 特殊貨運納稅人 | 《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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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 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 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 企業和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9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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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證券交易印花稅減半征收 | 為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 | 企業和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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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 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經稅務機關對照核實后,對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余非貼息貸款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納稅人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方式的通知》(國稅函〔2000〕1060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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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扣減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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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 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扣減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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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7 | 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扣減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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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 |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扣減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 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穩崗就業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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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 殘保金調整為分檔征收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殘保金繳費義務人 | 《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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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 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 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 各類企業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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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月(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30)萬元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 各類繳費主體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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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50%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 各類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9〕4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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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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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 | 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 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職工總數30人以下的企業 | 《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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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5 |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設項目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 (1)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2)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4)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5)建設軍事設施的;(7)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 符合條件主體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77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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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 | 企業招用退役士兵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 | 企業招用退役士兵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 招用退役士兵就業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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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 |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扣減企業所得稅 |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 招用脫貧人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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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 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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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 | 軍轉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個人所得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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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 | 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限額減免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2023年第1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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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脫貧人口從事個體經營限額減免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脫貧人口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2023年第1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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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 |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個人所得稅 |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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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取得國債利息收入的企業 |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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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4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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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 | 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 | 《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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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 | 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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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投資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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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 |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3)接受捐贈收入;(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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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 | 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 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買住房,可退已繳個人所得稅。 | 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6年第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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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個人出租住房減征個人所得稅 |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出租住房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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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 儲蓄存款利息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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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 轉業、復員、退役的軍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第6項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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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 拆遷補償款免稅 |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 被拆遷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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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 低保家庭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免稅 |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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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 工傷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 |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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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 | 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 生育婦女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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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 | 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 取得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聞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利于得醫療》(財稅字〔1999〕267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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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 |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 取得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的干部、職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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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 | 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保險賠款。 | 取得保險賠款的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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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 符合條件的津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 取得津補貼的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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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取得獎學金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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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 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 法律援助人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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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小型微利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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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個體工商戶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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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取得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 |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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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 |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 |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 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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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 ||||||||
| 317 |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個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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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 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100%加計扣除部分) |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 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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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 取得的基礎研究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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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 | 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期間工薪免征個人所得稅 | 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 高級專家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 | 國家 | 科技創新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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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居民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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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注:指取得非營利組織資格后“免申即享”) | 非營業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符合條件的政府補助、按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為免稅收入。 | 非營利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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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除農村飲水工程)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企業經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除農村飲水工程)投資經營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保障民生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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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 | 居民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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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農村飲水工程)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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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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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 | 取消農業稅從事四業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一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 養殖業飼養業 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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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 | 三板市場股息紅利差別化征稅 |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持有掛牌公司股票的個人 | 《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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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9 | 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稅 | 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取得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第一條)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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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 |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 | 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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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免征個人所得稅 | 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 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正面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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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 體彩中獎1萬元以下免征個人所得稅 | 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 體彩中獎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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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 發票中獎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發票中獎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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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 | 舉報、協查違法犯罪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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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 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優惠政策 | 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 外籍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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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 | 證券資金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 國家 | 金融投資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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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 |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獎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獎的個人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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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8 |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非居民納稅人 | 《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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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9 | 外籍個人生活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 |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外籍個人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財政部關于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0〕18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新聞機構雇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函〔2004〕808號) | 國家 | 特殊業務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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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 |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 企業 |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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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 為支持制造業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公告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 制造業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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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 設備、器具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 購進的設備、器具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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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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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 “公司加農戶”經驗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 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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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 | 從事農村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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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6 | 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金融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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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 | 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保險機構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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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8 |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小額貸款公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 | 國家 | 鄉村振興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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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9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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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 |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企業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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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 |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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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 |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 國家 | 綠色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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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 |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綜合利用資源企業 |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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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4 | 外籍個人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外籍個人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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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 | 符合條件的外籍專家工薪免征個人所得稅 | 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 外籍專家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 國家 | 改革發展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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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6 | 產教融合型企業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 | 《財政部 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 國家 | 教育文化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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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7 | 不動產登記費 | 免收 |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 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民政部商務部衛健委公告2019年第76號等 | 國家 | 費用減免 | 不動產登記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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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8 | 第一、第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補貼 | 對第一、第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與全額資助 | 第一、第二類醫療救助對象 |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等十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閩醫保[2022]127號) | 省級 | 費用減免 | 龍巖市連城醫療保障局 | 有效期截至2028年1月1日 |
| 359 | 重度一、二級殘疾人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代繳 | 全額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200元) | 重度一、二級殘疾人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49號) |
縣級 | 財政補貼 | 縣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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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 | 低保戶、特困人員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代繳 | 全額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200元) | 低保戶、特困人員 | 《連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扶貧代繳政策加快實現貧困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的通知》(連人社〔2019〕15號) | 縣級 | 財政補貼 | 縣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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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 | 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以及非重度殘疾人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代繳 | 代繳不低于5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100元) | 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以及非重度殘疾人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49號) |
縣級 | 財政補貼 | 縣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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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強化人工智能技術賦能。 | 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工智能企業申報省級人工智能普惠算力服務補助,市級再給予省級補助金額的50%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5萬元。每年評選發布一批市級AI工業領域典型應用場景,每個場景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 企業 | 《龍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龍工信〔2025〕24號) | 市級 | 財政補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
該政策所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適用年限為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363 | 強化數字化服務能力 | 擇優評選一批服務企業數量多、服務質量優的數字化服務商,每家服務商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擇優評選一批市級優秀“小快輕準”產品或解決方案,每個產品或解決方案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 | 企業 | 《龍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龍工信〔2025〕24號) | 市級 | 財政補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
該政策所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適用年限為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364 | 打造市級優秀改造企業 | 對遴選為市級優秀改造的企業,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 | 企業 | 《龍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龍巖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龍工信〔2025〕24號) | 市級 | 財政補貼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
該政策所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適用年限為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