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為加強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保障國有財產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權益,依法保障和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動。
可行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按照便民利民原則,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5)《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規范(試行)》
(6)《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城區及各鄉(鎮)土地基準地價的通知》(連政規﹝2023﹞12號)
二、政策制定目標
明確適用范圍、審批流程、出讓金標準,避免劃撥土地私下交易、違規流轉,維護國有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秩序性;通過統一出讓金計算標準、規范審批權限,避免低價轉讓、漏繳出讓金等情況,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激活土地市場流動性,使符合條件的劃撥土地通過合法轉出讓進入市場交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服務城鎮化發展和民生需求,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動。
三、政策制定過程
(一)起草單位:連城縣自然資源局。
(二)2025年8月書面征求縣財政局、稅務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并在連城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進行修改完善。
四、政策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連城縣范圍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并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文件有效期:文件有效期五年。
主要措施:
(一)權利人為個人補辦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
對個人的安置房、自建房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補辦出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授權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下列標準收取:
土地出讓金=樓面地價×建筑面積×年期修正系數×容積率 修正系數×50%
(二)權利人為企業、機關團體等單位補辦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
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宗地地價由縣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交劃撥轉出讓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自然資源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復文件要求與受讓人簽訂的《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執行口徑:按文件統一執行。
操作方法:按文件執行。
五、政策解讀主體、方式
解讀單位:連城縣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陳永鋒
聯系電話:0597-3320338
解讀方式:電話解讀、現場解讀
解讀時間:正常上班時間(工作日)
- 連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城縣進一步規范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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