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城縣煙草專賣局
2025年12月26日
連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市場流通秩序,保障消費者和零售戶合法利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連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
點的設置和管理及連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不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固定經營場所。
煙草制品零售店布局場所是指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等業態及其他適宜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開,便民服務,市場導向,優化布局,受理在先,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除了應當具備《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
1. 為安全、合法、有效的場所;有政府相關部門確定并核發的二維碼門牌地址(號);無門牌號的由申請人提供其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為依據;門牌號不同但建筑物空間連續構成同一經營場所的,核定為同一地址。
2.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規定所指“固定經營場所”:違章建筑、待拆遷建筑、臨時建筑、簡易搭蓋、流動攤點、占道經營、報刊亭、電話亭等不固定場所。
(二)經營場所需與住所相獨立:
1. 經營場所不與客廳、餐廳或臥室等非經營性場所混用;
2. 經營場所的確認以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的情況為準。
(三)經營場所應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
1. 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便利店、煙酒商店必須為主營食雜或煙酒的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內的主營實物商品陳列占地面積須達到50%以上;超市、商場等經營場所要求預包裝食品類商品的擺放比例不低于經營場所實物擺放總面積的二分之一;
2.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規定所指“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未形成實際商品展賣條件的(如無商品擺賣、無貨架、與營業執照不符等);申請場所屬于尚未裝修的毛坯房、倉儲場所、儲藏室等;經營場所因政府規劃待拆遷或征用的。
第三章 布局標準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理布局是指綜合考慮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劃分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單元,對區域單元零售點進行規劃布局。
第七條 區域單元規劃與數量。
(一)制定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當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邊界清晰的市場區域為單元,并設定相應的零售點規劃數量。
(二)區域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結合單元內卷煙銷售總量、銷售總額、消費能力及現有零售點分布情況,分別規劃零售點數量,區域單元內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得超過該單元的規劃數量。
第八條 區域單元的劃分與零售點規劃數量每年初公布一次,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對零售點的設置實行可行間距和區域單元數量控制。
(一)城區街道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可行間距應相距 50米以上;
(二)鄉(鎮)政府所在地街道、國道、省道兩側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可行間距應相距100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的店鋪,按小區規劃戶數設置零售點,在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后,可以根據每250戶設立1個零售點,且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可行間距應相距50米以上;250戶以下的封閉式住宅小區,可以設立1個零售點。
(四)行政村(自然村)按戶籍人口數設定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的設置總數應不高于本行政村戶籍人口數的 2.5‰ ,且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可行間距應相距 50米以上。
第十條 煙草專賣局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對符合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因所處區域單元實際持證數超出規劃數暫沒有辦證指標的,按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輪候,當網格區域內的實際持證數低于規劃數量時,按登記備案的先后順序在規劃數內依照“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執行“退一進一”辦理原則,證件經辦人應按照登記備案的先后順序通知登記人于 3個工作日內前來辦理申請手續,未按時前來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資格,申請人的姓名和經營地址必須與登記備案的姓名和經營地址相一致。
經實地勘查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依次順延通知下一個登記人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一條 以店鋪經營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由本人實際經營的殘疾人、軍烈屬等弱勢群體、優撫對象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給予適當放寬政策,即在受區域單元規劃數限定的情況下,根據對應區域設定的可行間距的70%執行。
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等不得放寬。
第十二條 特殊規定
除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零售點不受區域單元規劃數量和可行間距的限制,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一)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內繼續從事經營,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組織形式為家庭經營的原持證個體工商戶,其負責人變更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參與經營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繼續從事經營,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認定,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為準;擬變更的持證人應符合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主體資格條件。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限于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范圍,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為個體工商戶,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同一自然人的。
(四)占地面積達 5000平方米且客房數達120間的大型酒店、高速服務區、汽(火)車站、機場、4A級以上旅游景區的游客集散中心內部等區域內的便利店,設置零售點不超過1個。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零售點不受區域單元規劃數量的限制但受可行間距的限制,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一)經營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到本縣轄區內的其他地址經營的;
(三)同一區域單元、同一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歇業同時又在本區域單元內提出新辦申請的。
第十四條 經營范圍僅為雪茄煙店堂零售的,不受本規定區域單元規劃數量、間距控制要求限制,也不作為設置其他零售點間距要求的參照物。
第十五條 申請經營范圍僅為雪茄煙店堂零售的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經營條件:
(一)經營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
(二)銷售區域應具備雪茄煙陳列展示區域;
(三)應設置養護區域,具備專業的電子恒溫恒濕雪茄柜或具有恒溫恒濕設備的雪茄養護房;
(四)配備開放式卡座品鑒區域或通風條件良好的獨立品鑒區域;
(五)雪茄吧、酒吧、餐吧、會所、茶葉店等適宜經營雪茄煙的業態;
(六)符合上級單位(部門)有關雪茄特色終端應具備其他條件要求。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含學生宿舍區、食堂區等學生生活區域)、幼兒園內部(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以及進出通道口(含大門、側門、后門、消防通道等)向外可行間距50米區域內的;
(三)經營場所位于青少年宮、游樂場、臺球室、溜冰場、游戲室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的;申請場所位于政府機關內部(含員工食堂)、網吧、公共醫療機構內的;
(四)申請人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申請人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法院等部門中公布的失信人員、行業專賣系統中的黑名單人員;
(九)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可以辦理的情形除外);
(十) 利用信息網絡渠道或變相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游戲機、博彩機等以無人售賣方式經營煙草制品的;
(十一) 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基本條件要求的;
(十二) 經營場所位于地面第二層以上的(不動產權證上注明商業用途的除外);
(十三) 主營經營五金建材、美容美發、藥妝醫械、彩票、教育培訓、文化體育、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傳真打印、洗滌護理、服裝制售、勞保用品、中介勞服、寄賣典當、祭祀用品、汽貿裝璜、汽車租賃、手機通訊、水產品、農具、藥品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
(十四)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可行間距,是指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心點至最近的零售點或學校出(入)口中心點的距離,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定,安全可行最短路徑進行測量。
第十八條 本規定涉及的“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年一次對布局情況進行評價,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形式的變化,適時修訂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連城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連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2024年修訂)》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