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9月,連城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連城縣某食品經營部店內有售賣煙花爆竹,而該店主辦理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經營地址不是該店鋪店址。該行為屬于變更零售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連城縣應急管理局對該零售店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罰款人民幣1100元的行政處罰。
違法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認,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處罰依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店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案件評析:煙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國家對經營煙花爆竹實施許可制度加以嚴格管控,經營煙花爆竹場地要滿足相應的安全條件。本案中,該零售店在變更零售場所未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把煙花爆竹搬到其他場所經營,安全條件得不到保障,影響了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春節臨近,煙花爆竹銷售進入旺季,請各煙花爆竹零售店經營者要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始終做到誠信經營、安全經營、規范經營、守法經營。





